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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6 证券简称:华北高速 公告编号:2014-69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1-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4年11月6日,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20日15:00 至2014年11月21日15:00 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4年11月21日下午14:45在公司四层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郑海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徐丙坚律师、王维律师见证了本次大会并为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18,450,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名,所持股份713,101,9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5.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0名,所持股份5,348,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9%。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关于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主体,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做为收购主体收购新疆110 MW光伏电站项目股权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股份718,336,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股份114,196股;弃权股份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5,236,69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7.86%;反对股份114,196股;弃权股份0股。 二、审议公司关于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加部分自有资金以垫资方式通过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新疆110 MW光伏电站项目公司垫资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股份718,266,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反对股份114,196股;弃权股份70,30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5,166,39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6.55%;反对股份114,196股;弃权股份70,30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徐丙坚、王维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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