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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4-112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1-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已于2014年11月8日发布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4年11月19日发布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1月24日(周一)下午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23日(周日)-2014年11月24日(周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4日(周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3日(周日)15:00至2014年11月24日(周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中关村建设大厦五层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侯占军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185,338,06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4637%。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84,116,6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282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 1,221,45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81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朱卫江、刘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记名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监事代表李斌先生、法律顾问朱卫江、刘敏律师和股东代表陈萍女士、翟姗姗女士担任监票人,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议案1、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重大关联交易》中交易价格依据《股份转让协议》进行调整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80,284,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7.2735%;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17%;弃权5,0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2.7248%。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2,169,96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81.4379%;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118%;弃权5,05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8.5504%。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2、关于聘请国都证券作为公司股改持续督导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85,284,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9713%;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12%;弃权5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275%。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7,169,96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046%;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81%;弃权51,0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1873%。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刘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监票人签署); 4、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现场网投汇总、监票人签署); 5、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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