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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4 证券简称:亚太股份 公告编号:2014-066TitlePh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11-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 1098号),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72,940,3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50,590,798.7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22,349,501.30元。以上募集资金净额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1月10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236号)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简称"萧山农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以下简称"萧山工行")及保荐机构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摩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甲方为公司,乙方分别为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丙方为一创摩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公司在萧山农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9080201040065499,截止2014年11月7日,专户余额为(大写)人民币柒亿贰仟陆佰零贰万贰仟陆佰捌拾捌元整(小写)人民币726,022,688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2万吨汽车关键零部件铸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在萧山工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202090119900886689,截止2014年11月7日,专户余额为(大写)人民币肆亿元整(小写)人民币400,000,00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400万套汽车盘式制动器建设项目、年产40万套EPB电子集成式后制动钳总成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勇、范本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若无延期事由,为2015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就前述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通知之日起30工作日内未能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应继续全面履行本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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