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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ST武锅B 公告编号:2014-088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股票恢复上市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2011年、2012年、2013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14.1.2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本公司股票自2014年5月16日起暂停上市。该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14日的《证券时报》、《大公报》上,公告编号:2014-049 公司董事会一直以来为改善公司经营状况积极采取措施,并寻求所有可能避免股票终止上市的方案。公司在2012年11月23日、2012年12月17日、2014年5月23日分别召开了三次股东大会,对《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债转股方案》进行了审议,但这三次的方案均未获得通过。 2014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了2014年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000万元至-7,0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50,349万元至-143,349万元。《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业绩预告》已披露于2014年10月29日《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4-08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至少需同时达到:(1)期末净资产为正值;(2)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方能达到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要求。 2014年11月7日,公司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示性公告》,即:2014年11月6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书面通知,知悉通用电气公司已与本公司之实际控制人阿尔斯通公司正式签署了一份全球收购框架协议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本次股权转让最终完成实现交易交割前,须将该交易事项首先提交阿尔斯通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并获批准,且需获得中国商务部及全球各地监管机构的审查和批准。详细内容请见2014年11月7日的《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4-087 目前,公司按照年初董事会制定的为争取公司股票恢复上市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及严控成本,重点抓好国外订单的生产和国内订单的投标。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实现恢复上市的相关条件,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3.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披露为恢复股票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ST武锅B 公告编号:2014-089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案号:(2014)运中执字第112-1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此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披露 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与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因《2×200MW机组燃煤锅炉经济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于2010年4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本公司合同款共计4,797万元,违约金及利息共计2,204.7万元。 2011年10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判决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公司合同款3,982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判决执行过程中,本公司发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就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这一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于2010年5月20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0-023 公司于2011年1月18日、2011年10月19日、2013年2月1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1-001、2011-037、2013-015 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公司先后于2013年4月27日、2013年10月16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13-020、2013-048 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本案的判决情况,即《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14-028 二、本案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经开庭审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判决如下: 1、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晋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2、解除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经济合同; 3、被告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4,797万元(因已判定2#锅炉的已付订金815万元转为1#锅炉的部分货款,故1#锅炉总欠款4,797万元中的815万元无须再行支付)及相应利息; 4、驳回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的判决或裁决的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被告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向公司支付合同欠款。公司于2014年5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为便于执行,于2014年5月裁定:指定由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014年10月20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振兴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六千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并于2014年10月21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名称:ST生化、股票代码:000403)的22.61%股权,计61,621,064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具备法定拍卖条件时,公司将申请法院拍卖上述轮候冻结的股权。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裁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本裁决的最终执行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案号:(2014)运中执字第112-1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轮候冻结信息》。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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