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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4-067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3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日15:00至12月3日15:00。

  (3)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王大壮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43,891,42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6.901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为公司控股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18,663,5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084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5,227,8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170%。

  (3)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代表股份总数25,227,888股,占公司总股数的3.8170%。

  3、提案的表决方式

  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盛京银行沈阳景星支行申请人民币7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物的议案》

  同意229,042,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9117%;反对13,080,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3632%%;弃权1,768,6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8,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5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79,0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1410%;反对13,080,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8485%;弃权1,768,6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8,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10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会计师、内控审计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商定相关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228,597,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7293%;反对14,830,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0809%;弃权462,7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34,2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3782%;反对14,830,8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7876%;弃权462,7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4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28,588,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7256%;反对13,069,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3587%;弃权2,233,3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3,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157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25,0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3417%;反对13,069,4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8057%;弃权2,233,3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3,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2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之相关内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党荣光 韩旸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文件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583 证券简称:海能达 公告编号:2014-085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股东翁丽敏女士的通知,翁丽敏女士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翁丽敏女士将其所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8,000,000股以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方式质押给招商证券。本次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周期为1年,初始交易日为2014年12月1日,回购交易日为2015年11月30日,质押期间该股权予以冻结不能转让。

  翁丽敏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陈清州先生为夫妻关系,是一致行动人。截止本报告公告日,翁丽敏女士与陈清州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16,562,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85%;其中陈清州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08,562,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79%;翁丽敏女士持有公司股份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目前翁丽敏女士与陈清州先生已累计质押144,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5%,其中陈清州先生累计质押股份136,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60%;本次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份8,000,000股,占翁丽敏女士持有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15%。

  特此公告。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002238 证券简称:天威视讯 公告编号:2014-046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44200455),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为期三年。

  国家税收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合格当年起三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今年7月4日,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深地税福备[2014]517号),确认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幅度为100%(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5日披露的编号为2014-029号《关于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暨201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的公告》)。鉴于公司享受100%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时间为五年,因此,此次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应享受的"当年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优惠,并不会在未来三年内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新的影响,公司2014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比例,仍为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预计数据(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14-041号--《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的第三节"重要事项"之"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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