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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12月5日,公司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石执字第00103-5号执行裁定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08)冀民二初字第1 9号民事判决书,因执行中电投河北电力有限公司与辛集市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80,005,412股,持股比例16.55%)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310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6.41%)。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披露。
上述事项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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