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955 证券简称:欣龙控股 公告编号:2014-039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4-12-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曾就与海南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长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一中院)提起诉讼(该事项详见公司于2013年4月9日发布的《诉讼事项公告(二)》)。 2、海南长宇曾以与本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为由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提起了诉讼(该事项详见公司于2013年11月2日发布的《诉讼事项公告》)。后经海南省高院审理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海南省一中院审理(该事项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3、本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收到了海南省一中院送达的与上述诉讼事项相应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14]海南一中民字第53号)及应诉通知书([2014]海南一中民字第54号)。(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二、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海南省一中院送达的上述两宗诉讼事项的民事判决书([2014]海南一中民字第53号、[2014]海南一中民字第54号),判决内容如下: 1、 [2014]海南一中民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原告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14]海南一中民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 (1)解除原告海南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海南欣龙丰裕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成都尚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 (2)限被告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原告海南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1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3)驳回原告海南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6205元,由原告海南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34800元,被告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140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民事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正式生效。公司不能准确预计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海南一中民字第53号) 2、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海南一中民字第54号) 特此公告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8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