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5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公司于2014 年12月8日与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嘉兴创元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创元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创元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创元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未来弘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及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的“光大阳光集结号15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光大阳光集结号16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光大阳光集结号17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签署了《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关联董事陈胜杰、徐浩、胡勇、王霖、谢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在董事会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控股股东拟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控股股东认购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已进行事前审查及认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审阅了本议案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盛宏业的认购价格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关议案的详细情况请见《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14-070)。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严法善先生、应明德先生、刘培森先生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上述议案并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是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是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顺利完成的有力保障;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方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价格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此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联董事陈胜杰、徐浩、胡勇、王霖、谢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在董事会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具体事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机、发行数量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股票具体方案有关的事项; 2、聘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中介机构,签署与本次发行及股权认购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保荐协议、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等; 3、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范围之内,与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书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4、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发行及上市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签署、报送相关申报、发行、上市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5、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包括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6、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验资、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7、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用途具体安排和实施进行细化和调整; 9、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0、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1、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在董事会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在董事会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及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需要,同时为进一步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增加了《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详细情况请见《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临2014-068)。 本议案在董事会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及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需要,公司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详细情况请见《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临2014-069)。 本议案在董事会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14年12月29日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会议的详细情况请见《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临2014-067)。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中昌海运 编号:临2014-066 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4年12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12月6日以短信和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各位监事及参会人员。公司监事王荐、胡庭发、于大海参加本次会议。监事会主席王荐主持会议。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全体与会有表决权的监事审议并表决,本次监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下列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自身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后,认为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拟申请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在监事会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监事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实施。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如下:
认购方式: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均为现金认购。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四)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18,421,049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除非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另有规定,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减的,则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将按照各自原认购的股份数量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原股份总数的比例相应调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五)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4年12月9日。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7.6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8.44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的9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六)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七)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偿还公司借款70,000万元,其余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为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先行偿还部分公司借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八)公司滚存利润分配的安排 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九)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十)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在监事会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在监事会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在监事会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在监事会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公司于2014 年12月8日与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嘉兴创元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创元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创元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创元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未来弘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及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的“光大阳光集结号15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光大阳光集结号16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光大阳光集结号17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签署了《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在监事会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盛宏业的认购价格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在监事会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中昌海运 公告编号:临2014-067 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12月29日 14:00 ●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19日 (星期五)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是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29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29日 9:30-11:30 ,13:00-15:0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请参阅本公告附件2。 (五)现场会议地点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A7号金达商贸大厦7楼本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逐项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 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4、发行数量 5、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6、限售期 7、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8、公司滚存利润分配的安排 9、上市地点 10、发行决议有效期 (三)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 (四)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 (五)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 (七)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 (八)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 (九)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相关事项已于2014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内容。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2014年12月19日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于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有执业资格的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事项 (一)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东出席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二)登记时间 2014年12月28日上午10:00—12:00,下午2:00—5:00。 (三)登记地点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A7号金达商贸大厦7楼本公司会议室。 五、其他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人员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电话:0662-3229088 传真:0662-2881697 特此公告。 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公司出席2014年12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2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投票。 投票日期:2014年12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比照上交所新股申购操作。 总提案数:20个(注:存在提案组的,组号不计入提案数量,仅计算子议案数。如:提案组2之下共有2.01-2.10共10个提案,2.00属于对该组一并表决的简化方式,但2.00不计入提案数。此外,全体提案一并表决的99.00也不计入提案数)。 一、投票流程 (一)投票代码
(二)表决方法 1、一次性表决方法: 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2、分项表决方法:
(三)表决意见
(四)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 (一)股权登记日 2014年12月19日A股收市后,持有中昌海运(股票代码600242)股票的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提案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99.00元”,申报股数填写“1股”,应申报如下:
(二)如某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三)如某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四)如某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一)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方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三)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中昌海运 公告编号:临2014-068 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及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需要,同时为进一步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增加了《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改第四十四条 原文为:“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二、修改第七十八条 原文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修改第八十条 原文为:“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改为:“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修改第一百一十一条 原文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不同时兼任总经理职务。”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不同时兼任总经理职务。” 五、修改第一百七十条 原条款为: 原文为:“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修改为:“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六、修改第一百七十二条 原文为:“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七、修改第一百七十四条 原文为:“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修改为:“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 八、修改第一百七十六条 原文为:“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修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九、修改第一百八十二条 原文为:“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下转B7版)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