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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招商证券 编号:临2014-08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2-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股东。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变更了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部分决议。变更决议的议案名称为: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之子议案——决议的有效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2014年12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 2014年12月15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会议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博林诺富特酒店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本次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原定由王岩董事、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主持,因王岩董事临时出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改推选彭磊董事主持。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每项提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及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见下表: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以上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赖湘平律师、邢硕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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