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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27 证券简称:*ST新民 公告编号:2014-068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民科技”)于2014年12月15日收到公司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顾林宝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增持情况 1、股东增持情况
亨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顾林宝增持的详细情况,请投资者参阅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股东本次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后,亨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顾林宝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27,231,971 股,占新民科技股份总数的 6.10%,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2、在本公告披露前六个月内,亨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顾林宝未买卖新民科技的股份。 三、备查文件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民科技 股票代码:002127 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江苏吴江七都镇心田湾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 2288 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顾林宝 住 所:江苏省吴江市七都镇菱田村(21)辉字圩26号 通讯地址:江苏省吴江市七都镇菱田村(21)辉字圩26号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 签署日期: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 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 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民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民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吴江七都镇心田湾 法定代表人:崔根良 注册资本:80,000 万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20584000036460 企业类型及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出口本企业及成员企业生产的各种系列电缆、光缆(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除外);进口本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 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除外); 金属镀层制品、铝合金型材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通信器材、金属材料(附贵金 属外)。 成立时间:1992 年 11 月 20 日 主要股东:崔根良、崔巍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 2288 号 电话号码:0512-63430986 传真号码:0512-63435206 2、亨通集团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3、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487,证券简称:亨通光电)37.81%的表决权。 二、 顾林宝 1、基本情况 名称: 顾林宝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205251968*****113 住所: 江苏省吴江市七都镇菱田村(21)辉字圩26号 通讯地址:江苏省吴江市七都镇菱田村(21)辉字圩26号 通讯方式: 139******1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2、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顾林宝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1、亨通集团与顾林宝为一致行动人; 2、亨通集团与顾林宝未来在新民科技股份权益变动中将采取一致行动,在重大事项表决中也将采取一致行动,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投资的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继续增持其在民科技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股份变动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截至2013 年8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新民科技股份数量为2271.94万股,占新民科技股份总数的5.09%,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3 年7月 8日至2013年8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所持新民科技 1370.08万股,占新民科技股份总数的 3.07%,增持最低价格 3.04 元,最高价格 4.37 元。2013年8月2日至2013年8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顾林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所持新民科技 723.12万股,增持最低价格 4.24 元,最高价格 5.50 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民科技股份 630万股,占新民科 技股份总数的 1.4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新民科技股份2723.20万 股,占新民科技股份总数的 6.1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新民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拥有的新民科技股份公司股份27,231,971股无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买卖新民科技的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在新民科技公司证券部备有以下备查文件: 1、亨通集团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顾林宝身份证复印件; 3、亨通集团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崔根良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顾林宝 日期:2014年12月1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义务披露人(盖章):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崔根良 2014年12月 15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崔根良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顾林宝 签署日期:2014年12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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