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778 证券简称:新兴铸管 公告编号:2014-49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2-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24日-2014年12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至2014年12月25日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18日(星期四) 3、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武安市2672厂区公司会议厅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明忠先生 6、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62,608,7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6346%。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660,692,9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5820%。 (2)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915,7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26%。 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芜湖新兴出售部分土地使用权及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2,169,7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38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017,081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95.3595%;反对53,800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0.5690%;弃权385,000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4.0715%。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1,842,1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9%;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712,8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689,231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91.8923%;反对53,800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0.5690%;弃权712,850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7.538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臣、韩月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