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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集团 公告编号:2014-084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土地收储及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款 会计处理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依据土地收储及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公司老厂区搬迁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补偿金额为人民币96083.29万元。公司已于2014年12月30日收到此笔补偿款中的第一笔补偿款60000万元, 2、本次搬迁补偿款60000万元按期收到后,对公司2014年度税后损益产生的影响约2.5亿元 ,对公司有较大影响。 3、本次搬迁补偿款对公司的业绩影响最终以会计师审计意见为准。 4、本次签署的补偿协议中的总金额(¥96083.29万元)不包括机器设备、搬迁费用及停工损失补偿。机器设备、搬迁费用及停工损失及补偿金额的确认、补偿资金到位时间均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与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签订《天原集团老厂区整体搬迁土地收储及地面上下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协议》。该事项已经公司2014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6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签署该协议。 根据评估报告,公司老厂区搬迁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评估价值为¥96083.29万元。鉴于本次搬迁补偿款涉及金额较大,公司在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该项交易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充分沟通之后,对上述补偿款的会计处理等有关情况进行如下说明: 一、 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项关于"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搬迁、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相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 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会计师处理意见 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对《天原集团老厂区整体搬迁土地收储及地面上下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协议》的有关约定进行了分析,并就补偿资金来源获取了临港区管委会的书面说明,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其会计处理意见如下: 1、根据临港区管委会的书面说明,本次补偿资金来源不是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资金,天原集团土地收储及地面上下建(构)筑物补偿交易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项规定的搬迁补偿,其实质是按照市场价格处置土地及房屋建筑物,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本次交易在满足以下条件基础上,上述土地及房屋的主要风险及报酬已转移至临港区管委会,可在2014年确认资产处置收益: (1)《天原集团老厂区整体搬迁土地收储及地面上下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协议》已正式签署并生效; (2)本次土地收储及建(构)筑物补偿的补偿金额已确定; (3)上述土地及地面上下建(构)筑物所有权已转移给临港区管委员,并取得相关转移证明; (4)2014年12月31日前已收到全部或大部分补偿款项,并对剩余的补偿款项有确切的收款安排。 三、上述会计判断的依据 公司本次与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为搬迁所涉资产的评估金额,其实质为按公允价值进行的资产处置交易,且资产征收补偿资金来源不属于政府财政预算直接拨付资金,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同时本次补偿不涉及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的补偿,因此也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四、搬迁事项中涉及的机器设备、搬迁费用及停工损失补偿的会计处理。 天原集团老区整体搬迁除土地收储及房屋构筑物征收外,还涉及到机器设备、搬迁费用及停工损失补偿,这部分补偿资金来源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明确仍然不是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资金,按补偿内容不同分两类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1、机器设备补偿资金来源不属于政府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资金,其实质仍为按公允价值进行的资产处置交易,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补偿金额以评估报告金额为基础,由天原集团与临港管委会协商确定。 2、搬迁费用及停工损失补偿资金来源不属于政府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资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处理。 此部分搬迁补偿款是指定用于补偿企业发生的搬迁费用和停工损失,与新厂区新建资产无关,因此这部分补偿款系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此部分补偿金额以评估报告金额为基础,由天原集团与临港管委会协商确定。 五、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会计处理意见,结合补偿资金到位情况,公司对搬迁补偿款的业绩影响进行了预测,具体如下: 1、公司在2014年预计将发生清理无形资产、房屋构筑物资产处置损失约6.2亿元,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处置收入扣除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对净利润影响金额约2.5亿元(所得税税率25%),以上征收补偿款对业绩的影响为公司测算数据,最终须以会计师审计意见为准。 2、由于机器设备、搬迁费用及停工损失补偿在与政府的协商过程中,对于准确的补偿金额现暂不能预计,因此此部分补偿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六、搬迁事项存在的风险、影响及措施 (一)风险及影响 1、公司已于2012年11月13日《关于老厂区停产搬迁的公告》中披露了2014年12月全面完成资产处置和搬迁工作,为此公司一直在努力推进搬迁进程,但由于老厂区搬迁涉及的人员多、资产规模大、程序复杂,是一项系统工程,同时也需要与临港管委会等部门就搬迁资产的评估、补偿的方式、补偿的金额、资金到位时间等事项进行协商。为维护股东的利益、推进搬迁工作的进程,经与相关部门反复协商,最终搬迁补偿采取分批补偿的方式,本次协议先确认土地收储和房屋建(构)筑物征收补偿金额,对搬迁中的机器设备、经营性的损失的补偿等还需要进一步协商确认。 2、对于机器设备、经营性损失的金额、补偿标准、时间进度与补偿资金到位时间等尚在协商确定中,对公司后续的效益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老厂区搬迁资产已于2012年12月1日起停产并已公告,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关于老厂区停产搬迁的公告》(2012-074)。因此,老厂区的搬迁事项对公司当期生产经营无影响。 (二)应对措施 公司将继续与临港管委会等就搬迁补偿未尽事宜进一步协商,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七、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搬迁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就搬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集团 公告编号:2014-085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第一笔搬迁补偿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于2014年12月23日签订了《天原集团老厂区整体搬迁土地收储及地面上下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搬迁补偿协议")。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土地收储及地面上下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82)。 根据协议内容,公司2014年12月30日收到临港管委会支付的土地收储及地面上下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款中的第一笔款项¥60000万元。 上述款项将根据公司2014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土地收储及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款会计处理说明公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会计处理。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最终以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需提交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确认,该事项的确认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股票将在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1月6日)召开后申请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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