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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罗平锌电 股票代码:002114 公告编号:2014-84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2-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现场召开时间:2014年12月30日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15:00至2014年12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建兴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85,823,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575%,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5,586,4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703%;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7,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2%。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4人,代表股份237,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2%。 3、公司董事及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伍志旭和冯楠两位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含锌渣综合回收系统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议案》 同意185,676,3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8%;反对147,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2%;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9,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9485%;反对14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05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核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185,674,1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7%;反对147,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2%;弃权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87,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0204%;反对14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0515%;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8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核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伍志旭、冯楠 3、结论性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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