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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2015-01-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A14版) 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0%向B类投资配售。如果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和10%,A类和B类投资者的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优先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3)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售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注:以申购平台中的时间记录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七、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住 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联 系 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63210627/010-63210629 传 真:010-68573606/010-68573837 发行人: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6日 附件1: 关于符合参与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 致: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拟参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简称“东北证券”“主承销商”)保荐承销的新股项目网下发行,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主承销商禁止向关联方配售。按照下述关联方界定规则,本公司按《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向东北证券提供关联方信息,以备核查,避免关联方配售。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原则,本公司承诺不存在与发行人、东北证券或承销商存在上述关联关系。本公司认真核查,并向东北证券提供相关关联方列表文件(Excel电子表格文件),并承诺所提供电子版Excel表格与扫描盖章版内容一致。所提供的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原因,导致关联方配售情况发生,本公司承诺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附:Excel电子表格文件 特此确认与承诺! 网下投资者(机构名称): 公司盖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注:请完整填写,如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需要,可自行添加;如无则填写“无” 附件2: 关于符合参与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 致: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拟参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简称“东北证券”“主承销商”)保荐承销的新股项目网下发行,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主承销商禁止向关联方配售。按照下述关联方界定规则,本人按《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向东北证券提供关联方信息,以备核查,避免关联方配售。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原则,本人承诺不存在与发行人、东北证券或承销商存在上述关联关系。本人向东北证券提供相关关联方列表文件(Excel电子表格文件),并承诺所提供电子版Excel表格与扫描盖章版内容一致。 所提供的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人原因,导致关联方配售情况发生,本人承诺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附:Excel电子表格文件 特此确认与承诺! 个人投资者(楷体书写): 个人投资者(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注:请完整填写,如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需要,可自行添加;如无则填写“无”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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