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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1-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75 证券简称:广陆数测 编号:2015-02

  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于2013年5月28日完成,公司聘请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担任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但由于截止本公告日,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仍未使用完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规定,国海证券自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将继续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014年9月19日,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由于发行需要,公司聘请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并于2014年12月5日与安信证券签订了《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自2014年12月5日起,由安信证券承接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国海证券签署的保荐协议终止。安信证券已委派保荐代表人杨苏女士、许春海先生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期间为《保荐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止。

  杨苏女士、许春海先生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附件:保荐代表人杨苏女士、许春海先生简历

  杨苏女士,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硕士学历,2001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09年注册为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了包括驰宏锌锗IPO项目、冠豪高新IPO项目、华菱管线非公开发行项目、瑞泰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日照港非公开发行项目等,具有丰富的改制重组、上市辅导及承销保荐经验。

  许春海先生,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监,经济学硕士,2003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富安娜、日海通信、南国置业、雷曼光电、金信诺等IPO项目;天音控股、中鼎股份、云南白药、盾安环境等非公开发行项目;报喜鸟公开发行项目;国金证券借壳上市项目;上风高科、广州冷机资产收购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改制重组、上市辅导及承销保荐经验。

    

      

  证券代码:002175 证券简称:广陆数测 编号:2015-03

  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714号)核准,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45,381,818 股,发行价格 8.2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67,3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51,355,511.25元。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3]第0148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际需要,分别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交行桂林观音阁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013年6月5日,公司分别与上述两家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18)。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因聘请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担任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因此,国海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安信证券完成。具体详见《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

  为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15年1月7日,公司就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开户银行中分别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苏、许春海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安信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安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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