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301 证券简称:齐心集团 公告编号:2015-002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陈钦鹏先生完成融资增持股份的公告 2015-01-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齐心集团”)因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期解锁条件及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于2014年12月30日从379,329,322股减少至376,143,980股。敬请投资者留意上述情况。 公司于2015年1月7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陈钦鹏先生的通知,截至2015年1月7日止,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447,750股,占公司减资前总股本379,329,322的1.9634%,占公司减资后总股本376,143,980的1.9800%,累计增持均价8.8118元/股,本次增持计划结束,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钦鹏先生。 二、首次增持的披露时间 2014年12月4日至2014年12月16日,陈钦鹏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3,793,234股,占公司减资前总股本379,329,322的1%,占公司减资后总股本376,143,980的1%。上述事项已于2014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融资增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68)。 三、增持计划具体内容 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判断和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陈钦鹏先生计划自首次增持之日起在未来3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择机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含此次已增持股份在内),并将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四、增持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五、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陈钦鹏先生截至2015年1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系统收盘,合计增持公司股份共计7,447,750股,增持比例达到2%,本次增持后,陈钦鹏先生持股情况如下: 1、通过深圳市齐心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4,831,401股; 2、通过深圳市齐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9,314,615股; 3、通过个人证券账户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82,919股; 4、通过“南华期货长赢12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764,831股。 综上,陈钦鹏先生通过上述方式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101,593,766股,占公司减资前总股本379,329,322的26.7825%,占公司减资后总股本376,143,980的27.0093%,此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六、增持前后股份数量及比例 增持计划实施前,陈钦鹏先生通过深圳市齐心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4,831,401股,并通过深圳市齐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9,314,615股,陈钦鹏先生通过上述两家公司共计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94,146,016股,占公司减资前总股本379,329,322股的24.8191%,占公司减资后总股本376,143,980的25.0293%,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增持完成后,截至2015年1月7日,陈钦鹏先生通过上述方式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101,593,766股,占公司减资前总股本379,329,322的26.7825%,占公司减资后总股本376,143,980的27.0093%。 七、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增持期间,陈钦鹏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齐心控股有限公司遵守增持承诺,未有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增持完成后, 陈钦鹏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齐心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同时,陈钦鹏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齐心控股有限公司追加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12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八、本次增持的合法性 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本次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九、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认为: 1、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2、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增持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 要约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 特此公告。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10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