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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能源 公告编号:2015-003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5-01-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鸿能源 股票代码:000669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能源”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金鸿能源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招商财富-招商银行-民商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重庆安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招商财富-招商银行-民商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金鸿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重庆安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招商财富-招商银行-民商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构成一致行动人。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机关全体成员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重庆安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股权结构:
3、董事及主要负责人介绍
4、重庆安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重庆安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2、股权结构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董事及主要负责人介绍
4、招商财富-招商银行-民商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招商财富-招商银行-民商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 重庆安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重庆安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签署《招商财富-招商银行-民商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其中约定,该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定增股票。 除上述情形外,重庆安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关系。 第二节持股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重庆安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招商财富-招商银行-民商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金鸿能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其目的是进行股权投资,获取股票增值收益,为公司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创造收益。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金鸿能源股份的具体计划。 若增持金鸿能源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41号),核准金鸿能源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5,830,797股新股。金鸿能源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为8,246.4454股,其中重庆安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招商财富-招商银行-民商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24,739,263股。 二、 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持有金鸿能源股份,占金鸿能源股份总数的0.00%,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金鸿能源24,739,263股股份,占金鸿能源股份总数的5.09%。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招商财富-招商银行-民商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认购金鸿能源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1、资产管理人: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合同期限:3年 4、投资范围: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投资顾问建议的A股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的股票,资金账户中的闲置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定向增发项目股票部分变现的资金;但不包括计提费用及补足资金)也可以投资于招商银行的理财产品、招商基金的货币基金。 5、签约时间:2014年12月12日 三、 最近一年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一)最近一年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无。 (二)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金鸿能源未来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金鸿能源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金鸿能源股份的情形。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发行人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4、《招商财富-招商银行-民商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5、备查文件置备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金鸿能源办公地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重庆安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王金山 2015年 1 月 7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许小松 2015年1月7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重庆安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2015 年 1 月 7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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