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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15-02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1-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5日,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86号),核准本公司向控股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泰”)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000万股,发行价格为4.8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9,1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6,976,169.8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2,123,830.20元。该项募集资金于2015年1月9日全部到位,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5]000008号《验资报告》。 截至目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均尚未使用,当前账户余额合计为522,123,830.20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账户设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或“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上述金额中已扣除保荐承销费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指本公司,下同)已在上述相关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及乙方(指募集资金存管账户银行,下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同)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天宇、徐学文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管账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11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6年12月31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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