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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5-006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1-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5年1月13日刊登了一次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月15日(星期四)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14日下午3:00至2015年1月15日下午3:00期间。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曙光路228号)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周奕丰先生 (六)会议出席情况: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60,692,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025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5,071,4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936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620,6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895%。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投资者)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783,7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375%。 3、公司5名董事、1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持续督导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陈浩先生、施徐红女士列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费大可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一)。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一)。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二)。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二)。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八)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费大可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本公告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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