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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01-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24版)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成长型股票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基金。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2014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根据振兴生化2013年10月16日公告,公司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1.关联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006年6月29日,振兴电业与中国银行运城分行签订了2006年振兴抵字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在河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振兴电业5.34亿元的固定资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河工商河押字第06014号《抵押物登记证》)。上述为关联人签订担保合同以及主要资产被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振兴生化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直到2013年5月6日在本所的监管要求下,才发布《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自查公告》。 2.重大诉讼未履行披露义务 2012年5月,因山西振兴集团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山西振兴集团以及四位担保人振兴电业、振兴集团、史跃武和山西振兴集团铝业公司,诉讼金额约6.86亿元,涉及振兴电业的诉讼请求是,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对2006年振兴抵字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优先受偿。上述诉讼事件发生后,振兴生化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直到2013年4月24日才发布重大诉讼提示性公告。对此,振兴生化对外公告称是因振兴集团未及时向其转交相关诉讼材料,导致其未能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3.对外财务资助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自2009年3月,振兴生化子公司广东双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双林”)开始与山西离石市企业家李志强合作共同投资设立单采血浆有限公司(站)。截至2012年底,双方共设立了5家单采血浆有限公司(站)。在此过程中,广东双林为李志强提供借款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形式共约0.24亿元。对上述财务资助行为,振兴生化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4.未按规定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2013年以来,投资者多次投诉振兴生化不接咨询电话,也不及时回答投资者在本所“互动易”平台上的咨询问题。 5.拒不配合深圳交易所监管工作。 2013年6月3日,深圳交易所向振兴生化发出年报问询函(〔2013〕第384号),明确要求振兴生化于6月5日前回复。其后,尽管本所相关人员多次催促,但振兴生化直到6月28日才提交回复,且未严格按照问询函要求回复相关问题,也未提交会计师专项说明、相关合同、单据等书面材料。7月10日,本所向其发出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3〕第59号),要求振兴生化于7月12日前严格按照本所问询函要求予以回复。尽管振兴生化再次提交回复,但因会计师与保荐机构就公司与振兴集团之间资金往来的相关意见相矛盾,振兴生化拖延提供回复函件以及会计师专项说明的盖章页,截至目前仍未提交相关文件的盖章页。 振兴生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18条、第9.11条、第11.11.2条规定、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第1.4条、第2.18条、第6.14条、第9.11条、第11.11.2条规定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8.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9.3条的相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对振兴生化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上述所列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基本无影响。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6年12月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12月6日生效。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六个月内为建仓期。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第(一)款第1条中第(3)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3%,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的相关内容。 2、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3、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 4、在“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回”部分,更新了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在“八、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6、在“九、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本基金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基金的业绩的内容。 7、在“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手机交易的相关内容。 8、在“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增加了本次更新内容期间的有关本基金的所有公告。 上述内容仅为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投资人欲查询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可登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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