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5-005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的公告 2015-01-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月19日,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同科技")发来的《关于因超比例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披露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处罚的函》:"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由于公司未能及时履行法定的超比例持股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其与杨军、上海旭森、乐源控股合计持有"大元股份"的股权份额于2013年8月8日达到5%比例时,相关的一致行动人未能按法律规定在三日内发布超比例持股公告,而在其后进行的相关信息披露中遗漏了一致行动人上海易同及其持股情况,造成超比例公告的不完整、不准确的违法事实。 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的罚款。" 上述事项有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编号:临-2014-058)。 易同科技于2014年1月23日将所持的公司股票共计730,000股通过二级市场全部卖出,至本公告日未持有公司股票。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0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