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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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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告书(草案)摘要

2015-01-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声 明

本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合并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合并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合并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备查文件备至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车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中国北车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北车及其控股股东北车集团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向中国南车提供本次合并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中国南车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南车及其控股股东南车集团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向中国北车提供本次合并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中国北车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合并完成后,合并后新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合并后新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合并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章 释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一般释义  
中国南车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车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合并、本次交易按照合并双方约定的合并原则,技术上采取中国南车吸收合并中国北车的方式进行合并;合并后新公司承继及承接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从而实现双方对等合并的行为。详见“第二章 本次合并方案”-“二、本次合并的具体方案”
合并双方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
合并后新公司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实施本次合并后的公司
南车集团中国南车集团公司
北车集团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本报告书摘要本《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告书(草案)摘要》
合并报告书《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告书(草案)》
《合并协议》、合并协议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于2014年12月30日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并协议》
A股股票/A股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在上交所上市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A股换股股东于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中国北车全体A股股东,包括未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A股股东以及中国北车A股异议股东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A股换股实施日A股换股股东将其所持中国北车的A股股份按换股比例转换为中国南车为本次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之日,该日期将由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H股股票/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
H股换股股东于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中国北车全体H股股东,包括未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H股股东以及中国北车H股异议股东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H股换股实施日H股换股股东将其所持中国北车的H股股份按换股比例转换为中国南车为本次合并发行的H股股票之日,该日期将由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定价基准日、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分别审议本次合并有关事宜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换股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并经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各自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及有权监管机构批准,本次合并中,A股换股股东将所持中国北车的A股股票按换股比例转换为中国南车为本次合并所发行的A股股票,H股换股股东将所持中国北车的H股股票按换股比例转换为中国南车为本次合并所发行的H股股票的行为
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用于确定有权参加换股的中国北车股东名单及其所持股份数量的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的某个交易日。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将由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换股实施日A股换股实施日或H股换股实施日,视情况而定
换股股东A股换股股东和H股换股股东
换股比例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本次合并中每股中国北车股票能换取中国南车股票的比例,确定为1:1.10,即中国北车A股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中国北车A股股票可以换取1.10股中国南车A股股票,中国北车H股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中国北车H股股票可以换取1.10股中国南车H股股票
异议股东就中国南车而言,指在中国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相应的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东;就中国北车而言,指在中国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相应的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东

现金选择权就中国南车而言,本次合并中中国南车赋予中国南车异议股东的权利;申报行使该权利的中国南车异议股东可以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要求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5.63元/股的价格受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中国南车A股股票,及/或要求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7.32港元/股的价格受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中国南车H股股票。就中国北车而言,本次合并中中国北车赋予中国北车异议股东的权利;申报行使该权利的中国北车异议股东可以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要求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5.92元/股的价格受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中国北车A股股票,及/或要求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7.21港元/股的价格受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中国北车H股股票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就中国南车而言,中国南车异议股东可以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期间,具体时间将另行确定并公告。就中国北车而言,中国北车异议股东可以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期间,具体时间将另行确定并公告
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就中国南车而言,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向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南车A股和H股异议股东分别支付现金对价,并受让其所持有及有效申报的相关中国南车A股股票和H股股票之日,具体日期将由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就中国北车而言,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向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A股和H股异议股东分别支付现金对价,并受让其所持有及有效申报的相关中国北车A股股票和H股股票之日,具体日期将由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国投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国新公司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就中国南车而言,在本次合并中向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南车股东支付现金对价从而受让相应中国南车股票的机构。就中国北车而言,在本次合并中向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股东支付现金对价从而受让相应中国北车股票的机构
权利限制权属关系存在争议,或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查封或适用法律或受约束协议限制转让等其他情形
交割日A股换股实施日和H股换股实施日中的较晚者,或合并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香港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有权监管机构对本次合并具有审批、核准权限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及境内外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上交所、香港联交所等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或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视上下文而定)
中金公司、中国南车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中国北车独立财务顾问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重组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
2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
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法律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香港法律适用的香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规则和香港收购合并守则)
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收购合并守则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香港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执行董事之任何委托代表
清洗豁免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根据香港收购合并守则第26条因以下情况对北车集团、南车集团及/或两集团合并后的承继实体及其各自的一致行动人依据香港收购合并守则第26条附注1就合并后新公司中非其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发出全面强制收购要约的义务授予豁免:(i) 本次合并的完成;或(ii) 北车集团和南车集团任何未来可能的合并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中国及香港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任何一个日期
人民币元,中国的法定流通货币
港元香港的法定流通货币
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报告书摘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二、专业词汇释义  
动车组由具有牵引动力装置的动车车辆和不具备牵引动力装置的拖车车辆(有时还有控制车)组成的固定编组使用的列车
地铁车辆在地铁线路上可编入列车中运行的单节车,包括有动力的动车和无动力的拖车
“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三网融合”干线铁路、城际铁路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三个层次组成完整的轨道交通网络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采用四舍五入的运算法则造成的。


第二章 重大事项提示

一、 本次合并方案概要

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按照“坚持对等合并、着眼未来、共谋发展,坚持精心谋划、稳妥推进、规范操作”的合并原则,技术上采取中国南车吸收合并中国北车的方式进行合并,即中国南车向中国北车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中国南车A股股票、向中国北车全体H股换股股东发行中国南车H股股票,并且拟发行的A股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拟发行的H股股票将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中国北车的A股股票和H股股票相应予以注销。合并后新公司同时承继及承接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合并后新公司将采用新的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股票简称和代码、法人治理结构、战略定位、组织架构、管理体系、公司品牌等(其中股票简称和代码的变更取决于可操作性的进一步论证),从而实现双方的对等合并。

二、 本次合并的定价依据及支付方式

本次合并中,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的A股和H股拟采用同一换股比例进行换股,以使同一公司的所有A股股东和H股股东获得公平对待,从而同一公司的不同类别股东持有股比的相对比例在合并前后保持不变。本次合并的具体换股比例为1:1.10,即每1股中国北车A股股票可以换取1.10股中国南车将发行的中国南车A股股票,每1股中国北车H股股票可以换取1.10股中国南车将发行的中国南车H股股票。

上述换股比例系由合并双方在以相关股票于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历史股价、经营业绩、市值规模等因素,经公平协商而定。具体而言,中国南车A股和H股的市场参考价分别为5.63元/股和7.32港元/股;中国北车A股和H股的市场参考价分别为5.92元/股和7.21港元/股;根据该等参考价并结合前述换股比例,中国南车的A股股票换股价格和H股股票换股价格分别确定为5.63元/股和7.32港元/股,中国北车的A股股票换股价格和H股股票换股价格分别确定为6.19元/股和8.05港元/股。

三、 中国南车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充分保护中国南车股东的利益,中国南车同意赋予其异议股东以现金选择权。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南车A股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南车A股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根据《合并协议》的有关内容,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南车的A股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5.63元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异议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南车H股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南车H股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根据《合并协议》的有关内容,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南车的H股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7.32港元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异议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

中国南车将安排相关A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相关H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以上述现金对价分别收购中国南车异议股东要求售出的中国南车A股股份和H股股份。在此情况下,该等中国南车异议股东不应再向中国南车或任何同意本次合并的中国南车的股东主张现金选择权。

中国南车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就中国南车A股股东而言,在中国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A股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就中国南车H股股东而言,在中国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2)自适用于该类别股东的中国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中国南车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3)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持有以下股份的中国南车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1)存在权利限制的中国南车股份;(2)其合法持有人已向中国南车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股份;(3)中国南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中国南车股份;(4)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

如果《合并协议》规定的生效或实施条件未能全部满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合并不能实施,则中国南车异议股东无权行使现金选择权。

中国南车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现金选择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由中国南车与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中国南车A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投公司或其境内全资下属公司及国新公司或其境内全资下属公司。中国南车H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投公司或其境外全资下属公司及国新公司或其境外全资下属公司。

四、 中国北车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充分保护中国北车异议股东利益,中国北车将赋予其异议股东以现金选择权。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A股异议股东,可以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北车A股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根据《合并协议》的有关内容,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北车的A股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5.92元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异议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H股异议股东,可以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中国北车H股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根据《合并协议》的有关内容,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北车的H股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7.21港元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异议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本次合并中,中国北车的A股股票换股价格和H股股票换股价格分别确定为6.19元/股和8.05港元/股,与中国北车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是,考虑到中国北车换股股东在换股完成后将持有合并后新公司的股票,需承担股票价格波动等若干风险,因此,中国北车换股价格相比中国北车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H股股票交易均价存在溢价,即与中国北车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存在差异。

中国北车将安排相关A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相关H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以上述现金对价分别收购中国北车异议股东要求售出的中国北车的A股股份和H股股份。在此情况下,该等中国北车异议股东不应再向中国北车或任何同意本次合并的中国北车的股东主张现金选择权。

于换股实施日,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中国北车全体股东持有的中国北车股票,包括未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中国北车股东持有的中国北车股票,以及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因提供现金选择权而持有的中国北车股票,将全部按上述规定的换股比例分别转换为中国南车为本次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或者H股股票。

中国北车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就中国北车A股股东而言,在中国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A股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就中国北车H股股东而言,在中国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2)自适用于该类股东的中国北车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中国北车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3)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持有以下股份的中国北车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1)存在权利限制的中国北车股份;(2)其合法持有人已向中国北车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股份;(3)中国北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中国北车股份;(4)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

如果《合并协议》规定的生效或实施条件未能全部满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合并不能实施,则中国北车异议股东无权行使现金选择权。

现金选择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现金选择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由中国北车与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中国北车A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投公司或其境内全资下属公司及国新公司或其境内全资下属公司。中国北车H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国投公司或其境外全资下属公司及国新公司或其境外全资下属公司。

五、 本次合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合并中,合并任何一方2013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均占另一方同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比例50%以上,合并任何一方2013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净额均占另一方同期经审计的资产净额的比例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合并任何一方2013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均占另一方同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按照《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合并对合并双方均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六、 本次合并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i)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ii) 由上述第(i)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iii) 由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iv)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v)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4条,上市公司与前述第(ii)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6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i) 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或者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ii)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或者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合并不构成中国南车的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中国北车的关联交易。

七、 本次合并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国南车的控股股东为南车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中国北车的控股股东为北车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合并实施完毕后,合并后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因此,本次合并不会导致合并后新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八、 本次合并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合并不会导致中国南车控制权变更,因此,本次合并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即不构成借壳上市。

(下转B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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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告书(草案)摘要
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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