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5年1月22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股票简称:申万宏源 股票代码:000166TitlePh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1室)

2015-01-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上图所示:

  保荐机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楼)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于2014年12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同意根据本次重组方案,申银万国以吸并宏源证券后的全部证券类资产及负债出资在上海设立全资证券子公司,之后,申银万国更名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公司“、“本公司”)并迁址新疆。

  2015年1月8日,财政部印发《关于申银万国证券吸收合并宏源证券新设公司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批复》(财金[2015]1号),核准了申银万国以吸收合并宏源证券后的全部证券类资产及负债出资设立证券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2015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核准设立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及其2家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5号),同意申银万国以吸收合并宏源证券后的全部证券类资产及负债出资设立全资证券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6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成立,取得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136970),注册资本为330亿元。同日,申银万国更名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咨询”,并取得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46991)。

  2015年1月20日,申万宏源迁址至新疆,并取得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以“宏源证券股票停牌前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本次换股比例”原则确定为14.88元/股;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其交易机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11月修订)》第3.4.3条、第4.3.4条等相关规定。

  (一)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二)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的,深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1. 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

  2. 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4︰57;

  3. 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深交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报告书》全文。

  申万宏源控股股东中国建投、实际控制人中央汇金及本次发行前的其他股东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诺在一定的期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申万宏源的股份,也不由申万宏源回购该部分股份。各股东承诺及股份限售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之“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报告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279号文核准。

  (三)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5]14号)同意,申万宏源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申万宏源”,证券代码为“000166”。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年1月26日

  (三)股票简称:申万宏源

  (四)股票代码:000166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4,856,744,977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份数:8,140,984,977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均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

  1、根据《公司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根据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新增持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

  4、根据中国证监会《10号指引》的有关规定: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受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股东,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股东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本次合并完成后,中国建投持有公司4,886,153,29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2.89%,为公司控股股东。就其持有公司的股份,中国建投已出具《关于持有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的股份共计3,254,680,459股,自2015年1月26日起上市交易。

  (十)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

  ■

  注:郭熙华为宏源证券原监事,本次重组后持有公司181,469股股份,其中151,224股股份为限售股。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Group CO., LTD

  (三)注册资本:671,576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四)法定代表人:陈亮

  (五)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1室

  (六)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咨询

  (七)主营业务:金融投资、股权投资等

  (八)所属行业:资本市场服务(J67)

  (九)电话:0991-2301870

  (十)传真:0991-2301779

  (十一)电子邮箱:swhy@swhygh.com

  (十二)董事会秘书:阳昌云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董事

  申万宏源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基本情况如下:

  ■

  2、监事

  申万宏源本届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6人,职工代表监事3人,基本情况如下:

  ■

  3、高级管理人员

  申万宏源目前共有5名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投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申银万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申银万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亦无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中国建投持有公司4,886,153,29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2.89%,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投基本情况如下:

  ■

  中国建投是国有独资金融投资公司。2004年9月,根据国务院决定并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原中国建设银行以分立方式进行重组,分立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非商业银行类资产、负债和权益,承担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非商业银行股权投资等业务,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中国建投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亿元

  ■

  (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中央汇金持有公司3,718,967,798股股份,通过全资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4,886,153,294股股份,通过控股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持有公司740,000,000股股份,合计持有本公司9,345,121,092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2.90%,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央汇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2003年12月,中央汇金成立,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商业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中央汇金的重要股东职责由国务院行使。中央汇金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国务院任命,对国务院负责。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

  中央汇金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亿元

  ■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之后,公司股东总数为146,405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8,140,984,977股

  二、发行价格:4.86元/股

  三、发行方式:换股发行,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用于换股吸收合并宏源证券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用以换股吸收合并宏源证券,无募集资金。根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安排,宏源证券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1月23日,在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宏源证券股票将实施换股转换成申万宏源发行的A股股票。上述转换完成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对公司换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鉴于申万宏源本次发行股份全部用于吸收合并宏源证券,且申万宏源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279号文核准,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4号),同意申万宏源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保荐机构以及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关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安排对申万宏源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障碍。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4,458.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

  每股发行费用0.0055元/股。

  (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无募集资金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17元(根据公司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备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已考虑公司与宏源证券2013年度分红派息事项)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0.21元(按经审计2013年度备考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加权平均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编制了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的备考财务报表,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14]1-169号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备考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备考财务报表附注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13年12月31日及2014年8月31日的备考合并财务状况,以及2013年度及2014年1-8月期间的备考合并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的备考财务报表已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报告书》中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一、基本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经营业绩

  2014年1-8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743,959.3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2,808.33万元,增幅为14.25%,主要系随着证券行业的快速发展,公司2014年信用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增长较快。

  2014年1-8月,公司实现利润总额350,544.0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9,816.06万元,增幅为24.87%,主要系公司2014年1-8月收入结构得到优化,整体毛利率水平提升,使得公司在营业收入增长的同时,利润实现更高幅度的增长。

  2014年1-8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长1,031,930.04万元,主要系公司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增幅较大。

  (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资产

  截至2014年8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12,202,796.76万元,较2013年12月31日增长1,661,140.06万元,增幅为15.76%。截至2014年8月31日,公司资产结构总体保持稳定,其中,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均超过93%。流动资产中,主要由货币资金、融出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应收利息、存出保证金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构成;非流动资产中,主要由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类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等构成。变动幅度较大的主要会计科目情况如下:

  融出资金增加810,014.92万元,增幅为36.74%,主要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融出资金增加所致。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少175,997.35万元,减少幅度为39.93%,主要系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与股票质押式回购等业务下降幅度较大。

  应收款项增加32,077.04万元,增幅为66.93%,主要系公司应收证券清算款和应收资产管理费增加所致。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增加335,391.52万元,增幅为41.29%,主要系公司债券投资大幅增加所致。

  2、负债

  截至2014年8月31日,公司总负债为8,592,731.04万元,较2013年12月31日增加1,469,200.59万元,增幅为20.62%。其中,变动幅度较大的主要会计科目情况如下:

  应付短期融资款增加100,009.07万元,增幅为22.23%,主要系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增加所致。

  拆入资金增加100,000.00万元,增幅为25.92%,主要系公司银行拆入资金增加所致。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增加917,733.52万元,增幅为101.30%,主要系公司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融入款项和证券交易所市场融入款项增加所致。

  (三)盈利预测情况

  鉴于证券市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周期性,证券公司经营和盈利水平对证券市场行情及其走势有较强的依赖性,而我国证券市场受其所处发展阶段和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行情波动幅度较大,证券公司收益随之波动,期间变化较大,较难合理预测,故本次重组未出具盈利预测报告。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自2014年12月2日刊登换股吸收合并报告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出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投资有限公司、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参股了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发起设立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聘任了新一届管理层,变更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迁址新疆,除此之外,公司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2014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同意以公司全部证券类资产及负债在上海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10亿元货币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申万宏源投资有限公司,以1亿元货币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亿元入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000万元发起设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设立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及其2家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5号),同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330亿元;2015年1月21日,申万宏源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亿元;2015年1月21日,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2015年1月8日,证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22,500万元。除上述对外投资外,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2015年1月20日,公司迁址新疆,领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46991),住所变更为“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1室”;

  (八)2015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重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其中陈亮为总经理,阳昌云、姜国芳、徐际国、任全胜为副总经理,阳昌云兼任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徐亮为证券事务代表。除此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14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住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制定《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万宏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的议案》、《关于公司出资2亿元入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出资5000万元入股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等。

  201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拟定<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调整2014年投资预算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资本补充规划的议案》及《关于核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3年度收入的议案》等。

  201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15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拟定<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授权方案>的议案》、《关于拟定<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基本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拟定<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及《关于召开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2015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等。

  除此之外,公司在上述期间内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章程(草案)》经2014年12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公司盈利并保证公司业务发展对净资本监控要求的基础上,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在任意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公司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审议前,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遵照有关规定,着眼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行业发展趋势、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主要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提高公司净资本水平。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详细论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以“宏源证券股票停牌前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本次换股比例”原则确定为14.88元/股;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其交易机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11月修订)》第3.4.3条、第4.3.4条等相关规定。

  (一)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二)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的,深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1. 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

  2. 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4︰57;

  3. 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深交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情况

  1、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3、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楼

  4、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5、联系电话:010-56839300

  6、传真:010-56839400

  7、保荐代表人:张东、陶劲松

  8、联系人:劳志明、彭辉

  二、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于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296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广 告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深 港
   第A008版:聚焦基金四季报
   第A009版:公 司
   第A010版:公 司
   第A011版:数 据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A013版:市 场
   第A014版:动 向
   第A015版:期 货
   第A016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第B081版:信息披露
   第B082版:信息披露
   第B083版:信息披露
   第B084版:信息披露
   第B085版:信息披露
   第B086版:信息披露
   第B087版:信息披露
   第B088版:信息披露
   第B089版:信息披露
   第B090版:信息披露
   第B091版:信息披露
   第B092版:信息披露
   第B093版:信息披露
   第B094版:信息披露
   第B095版:信息披露
   第B096版:信息披露
   第B097版:信息披露
   第B098版:信息披露
   第B099版:信息披露
   第B100版:信息披露
   第B101版:信息披露
   第B102版:信息披露
   第B103版:信息披露
   第B104版:信息披露
   第B105版:信息披露
   第B106版:信息披露
   第B107版:信息披露
   第B108版:信息披露
   第B109版:信息披露
   第B110版:信息披露
   第B111版:信息披露
   第B112版:信息披露
   第B113版:信息披露
   第B114版:信息披露
   第B115版:信息披露
   第B116版:信息披露
   第B117版:信息披露
   第B118版:信息披露
   第B119版:信息披露
   第B120版:信息披露
   第B121版:信息披露
   第B122版:信息披露
   第B123版:信息披露
   第B124版:信息披露
   第B125版:信息披露
   第B126版:信息披露
   第B127版:信息披露
   第B128版:信息披露
   第B129版:信息披露
   第B130版:信息披露
   第B131版:信息披露
   第B132版:信息披露
   第B133版:信息披露
   第B134版:信息披露
   第B135版:信息披露
   第B136版:信息披露
   第B137版:信息披露
   第B138版:信息披露
   第B139版:信息披露
   第B140版:信息披露
   第B141版:信息披露
   第B142版:信息披露
   第B143版:信息披露
   第B144版:信息披露
   第B145版:信息披露
   第B146版:信息披露
   第B147版:信息披露
   第B148版:信息披露
   第B149版:信息披露
   第B150版:信息披露
   第B151版:信息披露
   第B152版:信息披露
   第B153版:信息披露
   第B154版:信息披露
   第B155版:信息披露
   第B156版:信息披露
   第B157版:信息披露
   第B158版:信息披露
   第B159版:信息披露
   第B160版:信息披露
   第B161版:信息披露
   第B162版:信息披露
   第B163版:信息披露
   第B164版:信息披露
   第B165版:信息披露
   第B166版:信息披露
   第B167版:信息披露
   第B168版:信息披露
   第B169版:信息披露
   第B170版:信息披露
   第B171版:信息披露
   第B172版:信息披露
   第B173版:信息披露
   第B174版:信息披露
   第B175版:信息披露
   第B176版:信息披露
   第B177版:信息披露
   第B178版:信息披露
   第B179版:信息披露
   第B180版:信息披露
   第B181版:信息披露
   第B182版:信息披露
   第B183版:信息披露
   第B184版:信息披露
   第B185版:信息披露
   第B186版:信息披露
   第B187版:信息披露
   第B188版:信息披露
   第B189版:信息披露
   第B190版:信息披露
   第B191版:信息披露
   第B192版:信息披露
   第B193版:信息披露
   第B194版:信息披露
   第B195版:信息披露
   第B196版:信息披露
   第B197版:信息披露
   第B198版:信息披露
   第B199版:信息披露
   第B200版:信息披露
   第B201版:信息披露
   第B202版:信息披露
   第B203版:信息披露
   第B204版:信息披露
   第B205版:信息披露
   第B206版:信息披露
   第B207版:信息披露
   第B208版:信息披露
   第B209版:信息披露
   第B210版:信息披露
   第B211版:信息披露
   第B212版:信息披露
   第B213版:信息披露
   第B214版:信息披露
   第B215版:信息披露
   第B216版:信息披露
   第B217版:信息披露
   第B218版:信息披露
   第B219版:信息披露
   第B220版:信息披露
   第B221版:信息披露
   第B222版:信息披露
   第B223版:信息披露
   第B224版:信息披露
   第B225版:信息披露
   第B226版:信息披露
   第B227版:信息披露
   第B228版:信息披露
   第B229版:信息披露
   第B230版:信息披露
   第B231版:信息披露
   第B232版:信息披露
   第B233版:信息披露
   第B234版:信息披露
   第B235版:信息披露
   第B236版:信息披露
   第B237版:信息披露
   第B238版:信息披露
   第B239版:信息披露
   第B240版:信息披露
   第B241版:信息披露
   第B242版:信息披露
   第B243版:信息披露
   第B244版:信息披露
   第B245版:信息披露
   第B246版:信息披露
   第B247版:信息披露
   第B248版:信息披露
   第B249版:信息披露
   第B250版:信息披露
   第B251版:信息披露
   第B252版:信息披露
   第B253版:信息披露
   第B254版:信息披露
   第B255版:信息披露
   第B256版:信息披露
   第B257版:信息披露
   第B258版:信息披露
   第B259版:信息披露
   第B260版:信息披露
   第B261版:信息披露
   第B262版:信息披露
   第B263版:信息披露
   第B264版:信息披露
   第B265版:信息披露
   第B266版:信息披露
   第B267版:信息披露
   第B268版:信息披露
   第B269版:信息披露
   第B270版:信息披露
   第B271版:信息披露
   第B272版:信息披露
   第B273版:信息披露
   第B274版:信息披露
   第B275版:信息披露
   第B276版:信息披露
   第B277版:信息披露
   第B278版:信息披露
   第B279版:信息披露
   第B280版:信息披露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015-01-22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