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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2-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赤峰黄金 公告编号:临2015-004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2月2日,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谭雄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谭雄玉发行49,492,484股股份、向王国菊发行12,596,322股股份、向深圳前海麒麟鑫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3,194,847股股份、向谭光华发行1,940,882股股份、向永兴县邦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1,754,437股股份、向刘三平发行970,441股股份、向谭海艳发行97,044股股份、向王芝月发行97,044股股份、向王友武发行97,044股股份、向王兰女发行38,818股股份、向周启宝发行11,522,871股股份、向南京高达梧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发行6,698,410股股份、向中企港南京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发行4,877,401股股份、向苏州高达汇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4,064,479股股份、向上海赢恒光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3,251,583股股份、向中企汇鑫南京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发行3,251,556股股份、向江苏兴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709,653股股份、向中山久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1,975,350股股份、向章健发行1,646,124股股份、向李水林发行1,316,900股股份、向杜军发行1,053,520股股份、向张晟发行658,450股股份、向高云飞发行263,380股股份、向沈笑安发行131,690股股份、向王磊发行65,845股股份、向雷平燕发行65,845股股份、向曹芬发行65,845股股份、向李跃林发行39,507股股份、向李作桂发行39,507股股份、向王险峰发行39,507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1,925,465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准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明星电缆 公告编号:临2015-013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起诉书,开庭时间未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863,260.2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开庭时间未定,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收到起诉书时间:2015年2月1日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原告名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经公安部和湖北省公安厅依法指定,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1月15日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移交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4年12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同年12月30日退回宜昌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5年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二、诉讼案件事实 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1月到2013年3月,被告单位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先后让他人为自己开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5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4,863,260.24元。其中,2011年11月8日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税额664,203.06元,公司抵扣税款664,203.06元;2012年1月,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0份,税额2,179,484.71元,公司抵扣税款2,179,484.71元;2012年12月24日,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税额2,019,572.47元,其抵扣税款2,019,572.47元。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三、风险提示 目前案件开庭时间未定,案件最终审理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公司 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15-001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华友钴业,股票代码:603799)于2015年1月30日、2月2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于2015年1月30日、2月2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经向公司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函证确认,均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未来3个月内不会策划上述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注意,充分了解投资风险,谨慎、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2日 证券代码:000721 证券简称:西安饮食 公告编号:2015-005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重大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0721,股票简称:西安饮食)自2015年1月6日(星期二)上午开市起停牌。公司于2015年1月6日、2015年1月13日、2015年1月20日、2015年1月27日分别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详见当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本公司公告。 目前该事项正在积极推进之中,各中介机构正在对拟收购的餐饮企业进行相关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为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待披露相关事项后复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15-016 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获得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 及其原料药药品注册批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签发的国家6类化学药"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 国药准字H20153014)及其原料药"盐酸氟哌噻吨"( 国药准字H20150004)、"盐酸美利曲辛"( 国药准字H20150005)的《药品注册批件》。 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系氟哌噻吨和美利曲辛的复方制剂,临床上主要用于神经衰弱、抑郁或焦虑性神经症等,年销售额在抗抑郁用药中名列前茅,目前在国内只有原研厂家丹麦灵北制药研发的"黛力新"在销售。 国内抑郁症患者较多,但因诊疗技术的落后及患者自身就医意识的局限,患者目前的就诊率、治疗率较低。预计未来随着生活水平、医疗水平的提高和患者就医意识的改善,抑郁症患者的治疗率将逐渐提高,受此影响,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有望继续保持较高的销售额和增长率。 因此,该药品的获批将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线和治疗领域,对公司未来的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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