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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1TitlePh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2-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2月2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2月1日-2015年2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1日15:00 至2015年2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1月26日

  3、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19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李永东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数为200,364,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82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数为200,328,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746%;网络投票股东为1人,代表股份数为3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推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对以下各非独立董事投票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选举李永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0,328,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480%。

  2、选举汪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0,328,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480%。

  3、选举曹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0,328,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480%。

  4、选举魏翔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0,328,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480%。

  5、选举李锐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0,328,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480%。

  6、选举邓顶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0,328,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480%。

  以上六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他们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对以下各独立董事投票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选举木利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0,328,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480%。

  2、选举杨昌辉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0,328,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480%。

  3、选举张华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0,328,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480%。

  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对以上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以上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他们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关于《推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对以下各非职工代表监事投票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选举程书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00,328,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480%。

  2、选举李焕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00,328,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480%。

  以上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他们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程书泉先生、李焕先生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肖本余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328,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8480%;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5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328,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 关于《修订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328,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328,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328,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328,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8480%;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5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夏旭东、夏彦隆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辉隆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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