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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5-02-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069 证券简称:西部黄金 编号:临2015-003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函问询,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及2015 年 2 月 2 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宜。 2、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函证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未来 3 个月内不会策划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策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601069 证券简称:西部黄金 公告编号:临2015-004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1号文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6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5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49,82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1,897,400.00元。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1月19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CHW证验字[2015]000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北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园西路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止2015年1月20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其中7,922,600.00元为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泰君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泰君安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泰君安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玉龙、秦慈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泰君安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君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泰君安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泰君安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国泰君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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