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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5-002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5-02-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日前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岳中执复字第1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7月17日、9月2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披露了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长集团")申请追加本公司及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亚奥公司")其他宁夏籍股东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由上述四公司在1,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西北亚奥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兴长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云执保字第52-5号《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后,上述四家公司向该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于2014年5月16日委托律师参加了该院组织的听证会。2014年7月,本公司收到了该院(2014)云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上述四家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2014年7月15日,上述四家公司依法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2014年8月27日,公司委托律师参加了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执行复议申请听证会。2014年9月,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定,但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扣划本公司银行存款920万元。 2014年12月4日,上述四家公司联合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交了复议申请书,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下达了(2015)岳中执复字第1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公司等四家公司将继续通过各种方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宁夏伊斯兰地质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程款9,013,911元,利息1,043,909元,共计10,057,82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已受理该案。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宁夏伊斯兰地质工程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准许撤回起诉。本案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该裁定对公司2014年年报利润影响不低于500万元;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披露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公司已对西北亚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700万元。 五、备查文件 (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云执保字第52-5号《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二)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云执字第23号《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岳中执复字第1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二月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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