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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2-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步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9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业绩快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公告所载2014年度的财务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已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4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注:以上数据以公司合并报表数据填列 。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总收入480,527,203.32元,同比下降26.21%;营业利润-94,846,438.20元,同比下降902.39%;利润总额-88,821,861.47元,同比下降661.5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4,349,844.77元,同比下降1,820.16%,主要由于:公司所处服装行业的整体形势不断恶化,终端市场销售疲软,电商冲击以及持续温暖的天气,使公司秋冬服装销售远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综合导致公司客户订单减少,销售规模下降,销售收入减少,营业利润大幅下降。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15,948,625.10元,导致净利润大幅下降。 2、报告期内,公司基本每股收益-0.75元,同比下降1,975.00%,主要由于:净利润下降幅度较大。 三、与前次业绩预计的差异说明 本次业绩快报披露的经营业绩与公司2015年1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14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存在差异。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先生、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袁建军先生、会计机构负责人余燕飞女士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内审部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计报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步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0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5年2月11日(周三)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2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2月10日下午15:00至2015年2月11日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419号公司行政大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建军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95,996,2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8.56%。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95,996,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56%。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且非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包含5%)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本次会议股东无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情况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建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梁瑾、卢胜强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延长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期的议案》; 同意95,996,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梁瑾、卢胜强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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