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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5-03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5-02-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12月15日,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全资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及其相关责任董事赵大建、徐子兵、杨英,请求法院判令民族证券及其上述三名董事执行本公司股东决定:立即聘请本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事务所")进行民族证券年度审计工作,并立即配合天健事务所进场审计民族证券财务状况(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5年2月10日,公司同民族证券及其上述三名董事(以下统称"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各方同意,由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事务所")作为民族证券的2014年年度审计机构,并由天健事务所对中准事务所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民族证券应根据其章程规定完成内部程序,就聘请中准事务所为年度审计机构作出董事会决议并提请本公司审议,同时就同意天健事务所进行复核的事宜以及天健事务所的进场、配合事宜向本公司进行书面确认。本公司应至迟于收到前述董事会决议及民族证券书面确认后两日内作出股东决定批准前述董事会决议及确认。在本公司就民族证券审计机构选聘事宜作出股东决定之后,各方应督促中准事务所和天健事务所至迟于本公司作出前述股东决定后次日进场分别进行审计和复核工作。民族证券上述三名董事应配合完成审计机构选聘程序。 二、对中准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和天健事务所的复核工作,民族证券及其三名董事应履行相关配合义务。 三、各方同意并确认,《和解协议》系各方对本次诉讼项下争议的一揽子解决。在《和解协议》生效后第二日(如遇节假日顺延),本公司应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庭申请本案撤诉,且本公司不得再就本次诉讼项下任何争议重新提起诉讼。 四、《和解协议》由各方授权代表签字且天健事务所进场(即天健事务所工作人员进入民族证券工作场所)后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经收到民族证券聘请中准事务所为年度审计机构的董事会决议及民族证券出具的《关于民族证券2014年度审计相关事项的确认函》,民族证券同意由本公司聘请的天健事务所对中准事务所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同意配合天健事务所的复核工作并督促中准事务所配合天健事务所的复核工作。 公司将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后续义务并及时披露本次诉讼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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