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600356 证券简称:恒丰纸业 公告编号:2015-011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2-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2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是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伯希儒先生、独立董事姜占菊女士、杨育红女士、于渤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性质变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董阐论、刘雪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11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