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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38 证券简称:中矿资源 公告编号:2015-014号 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2-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2月11日(星期三)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2月10日-2015年2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 月11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10日 15:00 至 2015年2月11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万柳亿城中心A座5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新国先生因公出差,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王平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人,代表股份数63,28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733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数48,68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57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数14,592,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60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晏国哲律师和张美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28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6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2、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28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28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6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28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28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6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28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晏国哲律师、张美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1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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