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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2 证券简称:科华生物 编号:2015-017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2-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13: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2月15日-2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2月16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2月15日15:00至2015年2月16日15:00 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15年2月10日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509号上海新园华美达广场酒店B楼三楼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唐伟国先生 (六)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22,794,38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9441%。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现场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15,160,09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3933%。 (三)网络投票的相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总数为7,634,29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508%。 三、议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网络与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7,220,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36%; 反对3,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64%; 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本议案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653,931股,表决结果为同意10,650,92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717%;反对3,01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83%;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倪语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2,793,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93%; 反对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7%; 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本议案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653,931股,表决结果为同意10,653,12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24%;反对81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76%;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卫东律师、赵振兴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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