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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聚宝盆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2-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3版)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徽商银行”)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晏东顺

  成立时间:1997年4月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04,981.9283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7]70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3号

  联系人:陈军

  电话:0551-62690981

  传真:0551-62667856

  客服电话:40088-96588

  网址:www.hsbank.com.cn

  徽商银行成立于1997年4月4日,2005年11月30日更名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设在安徽合肥,并于2005年12月28日正式合并了安徽省内的芜湖、马鞍山、安庆、淮北、蚌埠5家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六安、淮南、铜陵、阜阳科技、阜阳鑫鹰、阜阳银河、阜阳金达等7家城市信用社。2013年11月12日,徽商银行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H股股票代号3698。

  徽商银行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在中国吸收公司和零售客户存款,利用吸引的存款发放贷款,以及从事资金业务,包括货币市场业务,投资和交易业务及代客交易等。截至2013年12月31日,徽商银行总股本人民币110.50亿。徽商银行设有17家分行及191家支行,447家自助服务区。拥有一家控股子公司金寨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并参股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徽商银行坚持扎根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得益于对安徽市场长期的深耕细作,拥有广泛的中小企业客户基础和与区域经济有机契合的业务网络,已经成为安徽乃至中国享有盛名的金融服务商。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宏鸣先生,徽商银行执行董事及董事长。2013年7月起担任徽商银行董事及董事长。曾任安徽省委政研室政调处一级巡视员、副处长,安徽省体改委生产体制处副处长、企业体制处处长,安徽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主任,安徽省委副秘书长及安徽省委政研室主任;中共黄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主任,中共宿州市委书记、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党工委第一书记。合肥工业大学自动化专业学士学位,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原理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班;于1998年2月至8月作为访问学者在美国马里兰大学进行交流。

  吴学民先生,徽商银行执行董事及行长。吴先生在金融业拥有逾17年的工作经验。2010年10月起担任徽商银行执行董事。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报社理论部副主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兼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总经理,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与法律合规部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复旦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年1月3日,徽商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徽商银行本着“安全、协同、高效、增值、灵活”的服务理念,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徽商银行已托管255只产品,包含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股权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托管资产,总托管规模逾500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建立三级内部控制体系

  徽商银行通过制定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全员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徽商银行托管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工作,实现对托管业务及时、全面、统一、有效的监控,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

  徽商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包括资金清算、托管项目、会计核算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是徽商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监管要求和徽商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下,徽商银行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体系:

  第一级为基于自我评估和管理的托管业务管理职能部门,即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及各业务经营单位;第二级为总行基金托管部履行稽核监察职责的团队;第三级为总行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以及审计部,共同构筑了徽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内控风险控制体系。

  (二)完善制度建设、夯实制度基础

  徽商银行除制定《徽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徽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等基本性制度,对结算业务原则性要求进行了相关规定外,如针对结算业务中的资金清算和账户管理,制定了《徽商银行资产托管资金清算管理办法》、《徽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制定了《徽商银行PROP(上海)资金结算系统终端操作流程》、《徽商银行ITS(深圳)资金结算系统终端操作流程》,明确资金清算流程。此外,通过基金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督团队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操作,对各项业务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提出内部控制建议并,确保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防范各项风险。

  (三)规范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

  徽商银行不断加强业务管理,规范各环节操作流程。在业务开办前,为每只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单独核算,分账管理,实现不同基金之间在持有人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登记等方面完全独立,实现专户、专人管理,并同时保证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只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任何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也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开展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不得擅自出借和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等一系列措施。

  业务开办过程中进行资金清算时,徽商银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划拨和支付,并保证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按日通过计算机系统、电话银行、上海PROP和深圳ITS远程操作平台系统等方式对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基金证券账户的各类证券资产数量和余额进行核对,同时不断加强资金头寸管理,防范资金头寸不足风险;此外,加强对基金印章、基金财务专用章、基金业务章等印章以及开户资料、预留印鉴、实物证券凭证等重要文件的保管和使用,实现双人双责,严格按照印章和重要档案管理制度执行,防范操作风险。

  (四)完善工作机制,实行全方位的风险防控

  一是建立授权工作机制,严格权限操作。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徽商银行建立了严格的授权工作机制,对结算业务各环节涉及的具体操作事项均进行了明确的授权操作规定,明确授权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二是建立经办、复核双人工作岗责体系,形成风险实时监控。徽商银行通过部门单设、团队分工,岗位职责体现前、中、后三位一体全过程的监督制衡。并针对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关键岗位,分别设置了清算经办岗、清算复核岗、核算经办岗和核算复核岗,双人双责的经办、复核岗责体系及授权工作机制能够确保对业务开展中的各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防范,有效降低业务差错发生率,防控操作风险。

  三是设置专门的监督检查岗,对清算人员的业务操作进行监督,监控资金清算过程中的操作风险。监督检查人员实时监控清算人员对管理人发送的划拨指令、银行间成交通知单上的印章和签名是否与管理人预留印鉴相符进行验证,清算人员是否对管理人发送的划拨指令、银行间成交通知单进行电话确认;清算人员进行资金划拨时是否有有权人签字,清算员是否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业务处理等一系列内容,实现结算业务的实时监控。

  (五)建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风险准备金制度

  为弥补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徽商银行拟将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徽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风险准备金制度,是对风险发生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切实减少当事人损失。

  (六)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针对托管业务可能遇到的由于系统、故障及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的危机,徽商银行制定了完善的危机事件管理制度,明确危机处理的组织和职责及危机处理程序,并制定了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和措施,切实做好事前风险的评估和防控。

  首先,为有效处理危机事件,防止损失扩大,及时解决问题,徽商银行成立全行托管业务危机处理指挥中心和危机处理小组。其中,危机处理指挥中心负责重大危机处理的统一指挥、协调,负责批准危机处理实施方案,定期评估危机处理预案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组织场地、设备、系统、人员的恢复工作,确保徽商银行以最快的速度恢复正常业务运作,事后检讨危机发生的原因及危机处理结果。危机处理小组负责制定危机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危机应急处理预案演练,根据业务、系统变化情况等适时调整危机应急处理预案。危机发生时迅速判断危机的种类、性质和严重程度,一般危机,决定危机方案并组织实施;重大危机迅速报告危机处理指挥中心,并根据危机处理中心决策的危机处理预案组织实施。

  其次,对于结算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徽商银行制定了应急处理方案,包括清算业务系统危机处理、人民币资金结算过程危机的处理以及资金清算业务骤增的应急处理。其中,清算业务系统危机处理是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PROP平台和深圳分公司IST平台系统危机情况的处理和“资金清算系统” 危机情况的处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66222861

  联系人:祁琳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e.gsfunds.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 010-66222871

  联系人:干晓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辜虹

  经办注册会计师:辜虹、林美红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2月9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聚宝盆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26号)注册和2015年2月15日《关于国寿安保聚宝盆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5]485号)募集。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认购无效或失败,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或失败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受理情况,并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基金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 50.00)/1.00=100,050.00份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追加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0.0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追加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金额的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 万元。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0.0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0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对投资者账户的保留余额不设限制,也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例:假定某投资者持有10万份基金份额,该投资者申请赎回8万份基金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如下:

  赎回金额=80,000.00X1.00=80,000.00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前(含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含T+2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前(含T+1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九、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进行深入研究,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状况、存款银行的信用资质、信用债券信用评级及其他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和流动性特征,设定各类资产合理的配置比例。

  2、利率预期策略

  由于短期利率对于基金资产有重要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分析货币市场短期利率变化,以根据形势变化对基金资产做出合理调整。

  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分析宏观经济及流动性等指标,在对宏观经济走势、流动性状况及宏观经济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基础上,准确把握短期利率走势并做出及时反应。一般说来,预期利率上涨时,将适当缩短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预期利率下降时,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长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和品种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品种合理配置。当预期利率上涨时,可以增加回购资产的比重,适度降低债券资产的比重;预期利率下降,将降低回购资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3、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研究基础上,对利率期限结构和债券市场变化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和预测,基于利率品种的收益风险特征调整债券组合久期。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运用量化分析技术,选择合理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

  4、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参考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在公司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基础上,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信用品种进行认真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品种基础池。结合本基金的配置需要,通过对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等综合分析,挑选适合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在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中,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等要素,确定投资决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为防范大额赎回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尽量选择可回售给发行方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投资;同时,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还将启用风险准备金防范流动性风险。

  5、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在组合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通过向交易对手询价基础上,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行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6、杠杆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遵守杠杆比例的前提下,通过对流动性状况深入分析,综合比较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进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7、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结构、市场冲击情况、主要资产流动性变化跟踪分析等多种方式对流动性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在进行组合优化时增加流动性约束条件,在兼顾基金收益的前提下合理地控制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7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7天通知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7天通知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和投资决策流程

  (一)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策略;

  2、固定收益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利率走势和流动性情况预测、券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策略,结合研究员的研究报告,拟定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个券选择、杠杆策略和流动性策略等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基金经理根据决策纪要,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管理部执行;

  6、交易管理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

  7、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人员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投资于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10)、(11)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现金、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协议存款,若协议中约定提前N天通知支取,则其剩余期限按N天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下转B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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