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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2-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89 证券简称:瑞康医药 公告编号:2015-007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业绩快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告所载2014年度的财务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已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4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万元
注:上表数据为合并报表数据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报告期公司经营继续保持持续稳定增长的态势: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以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呈现稳定的增长,分别较上年度增长31.94%、22.82%、26.07%和25.33%,公司在药品和器械市场均取得了较好的业绩。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较为稳定,公司资产流动性较强,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与公司经营模式以及现阶段发展状况相适应。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和股本分别较上年度增长27.64%、10.12%和100%,股本增长100%的原因系本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致。 三、与前次业绩预计的差异说明 本次业绩快报披露的2014年度经营业绩在前次披露的业绩预告中预计的增长幅度范围内。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计报告。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002589 证券简称:瑞康医药 公告编号:2015-008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7号文核准,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医药”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完成发行5,937.654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根据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圆全验字[2015]000006号《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2月4日止,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亿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1,409,676.82元后,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78,590,323.18元,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烟台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开设五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这五个专户仅用于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烟台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该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7001665660050160029,截止2015年2月25日,专户余额为叁亿捌仟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此次定向增发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2650000000747045,截止2015年2月25日,专户余额为壹亿元。该专户仅用于此次定向增发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378010100100358744,截止2015年2月25日,专户余额为贰亿元。该专户仅用于此次定向增发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烟台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8070188000097710,截止2015年2月9日,专户余额为贰亿元。该专户仅用于此次定向增发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7001612201059666666,截止2015年2月25日,专户余额为叁亿元。该专户仅用于此次定向增发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玉江、余波可以在专户开户银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及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 九、本协议由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国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 特此公告。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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