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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5-013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3日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19层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远方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5,427,67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5.83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5,071,97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5.7779%,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55,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592%,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215,427,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制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215,427,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投资建设新疆布尔津风力发电项目三期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215,427,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投资建设新疆阿克苏阿瓦提光伏发电项目一期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215,427,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215,427,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

  该项属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六)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215,427,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学琛、杨彬。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粤水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粤水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3日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粤水电"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粤水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粤水电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粤水电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粤水电董事会召集,粤水电董事会于2015年2月6日和2015年2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下称"《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粤水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3月3日下午在会议通知地点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粤水电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可在2015年3月2日15:00至2015年3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2015年3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粤水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粤水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根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2.《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制的议案》;

  3.《关于投资建设新疆布尔津风力发电项目三期的议案》;

  4.《关于投资建设新疆阿克苏阿瓦提光伏发电项目一期的议案》;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及参加网络投票人员的资格

  (一)粤水电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出席粤水电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15,071,9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7779%。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有公司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355,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92%。

  (三)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15年2月26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粤水电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粤水电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215,427,6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837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具有合法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粤水电《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粤水电《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粤水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在2015年3月2日15:00至2015年3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2015年3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交易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3.在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表决结果出来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粤水电《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议案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经出席粤水电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审议,并获得了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215,427,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制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215,427,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投资建设新疆布尔津风力发电项目三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215,427,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投资建设新疆阿克苏阿瓦提光伏发电项目一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215,427,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215,427,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215,427,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粤水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粤水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粤水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粤水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王学琛

  负责人:王学琛 杨 彬

  二0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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