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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5-01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3-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5年3月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2015年3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部分自有资金用于开展理财业务,具体授权如下: (1)授权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自有资金,投资开展理财业务(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委托理财的期限:不超过二年; (3)委托理财的收益:不低于8.0%/年; (4)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委托理财具体实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组织对受托方的审慎评估,委托理财形式的选择,期限、金额的确定,合同、协议的签署等; (5)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上网公告附件(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附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对此事项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和调查,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我们认为: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利用部分自有资金用于开展理财业务,可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成本费用、改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夏成才、马传刚、黄智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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