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2015-012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工程中标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收到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通知书,珠海市格力平沙项目一期建安工程由公司中标承建,工程中标价35,480.98万元。 一、业主方及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的业主方: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 2、项目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模式 3、项目工程工期:651个日历天 4、2014年度,公司与业主方发生的类似业务有:珠海格力海岸S3地块建安工程,该工程由公司于2013年4月中标,中标价为26,963万元。 5、公司与业主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中标对公司的影响 该工程中标价占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未经审计)4.45%,对公司2015年度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尚未与项目业主方正式签订合同,因此合同条款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3日
股票代码:002503 股票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15-020 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部分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马鸿先生通知,马鸿先生2014年3月11日质押给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的58,800,000股股份,其中28,000,000股股份因履约保障比例高于提取线已于2015年1月29日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详情见巨潮资讯网上的《2015-008:关于公司股东股份部分解除质押的公告》),剩余30,8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5.94%,占马鸿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11.92%)因质押到期,向长城证券申请解除质押,该笔质押已于2015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目前,马鸿先生共持有本公司258,410,85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49.85%,其中累计质押股份75,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14.47%,占马鸿先生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9.02%。 特此公告。 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东光微电 公告编号:2015-004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质押本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03月12日接到公司大股东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慧目公司")及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中太公司")的通知,弘高慧目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的20,0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4.85%)及弘高中太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的20,0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4.85%)分别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本次股票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15年03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期限自2015年03月11日起至质权人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之日止。 截止目前,弘高慧目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26,295,812.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30.60%,累计质押90,00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1.81%;弘高中太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22,081,851.00股,累计质押20,00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85%。 特此公告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5-02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发行短期融资券无异议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授权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长确定并办理发行公司每期短期融资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发行方式等,授权有效期内公司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60%,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最高余额。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监管意见函》(机构部部函〔2015〕605号)。根据该函,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对公司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无异议。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关于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及募集资金使用等工作。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