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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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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3-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68 股票简称:深圳惠程 编号:2015-039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同意撤销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存放于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支行的募资资金余额全部更换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吉林分行")新开账户进行专项存储,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已于2015年1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为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5年3月23日,公司就变更后新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高琦")、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中国银行吉林分行签订了《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订情况及主要条款

  1、吉林高琦在中国银行吉林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吉林高琦在中国银行吉林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7230356555,该专户仅用于吉林高琦高性能耐热聚酰亚胺纤维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吉林高琦、中国银行吉林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吉林高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吉林高琦、中国银行吉林分行及公司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季度对吉林高琦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吉林高琦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金海、覃辉随时到中国银行吉林分行查询、复印吉林高琦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吉林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吉林分行查询吉林高琦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吉林分行查询吉林高琦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四方监管协议规定的专项资金到位后,中国银行吉林分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吉林高琦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海证券及公司。中国银行吉林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吉林高琦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吉林高琦应及时通知公司,中国银行吉林分行及公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吉林分行,同时按四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吉林高琦、中国银行吉林分行、公司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四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中国银行吉林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海证券及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海证券及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吉林高琦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四方监管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签署的《吉林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5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煤化工")于2014年12月8日收到中化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确定新煤化工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铝河南")大型煤气炉系统工程的中标单位,《合同中标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司2014年12月9日巨潮资讯网公告。

  新煤化工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正式签署了该项目合同,即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氧化铝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项目自备煤气站工程商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金额为33,5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及合同评审相关规定,本合同签署前经合同评审委员会评审、总经理批准,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相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上街区厂前路22号

  负责人:张际强

  经营范围:铝、镁矿产品、冶炼产品、加工产品、碳素制品及相关有色金属产品的生产、销售;机械设备制造(以上项目均凭相关资质证经营);相关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2、新煤化工与中铝河南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金额:33,500万元

  2、合同范围: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氧化铝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项目自备煤气站工程的方案(及配套系统)、工艺、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调试、试验及检查、启动试运及启动试运的消缺直到正常运行产出合格煤气,以及项目保运及保修、项目验收及交接、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3、合同工期:2015年8月15日

  4、付款进度:30%预付款、20%设备款、40%运行款、10%质保金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根据公司的收入确认原则,本合同预计在2015年度确认收入,本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上述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2、本次业务是新煤化工在总包业务领域的重要突破,能够将新煤化工的总承包资质与天沃科技的资源、品牌优势结合起来,实施公司总包业务先行战略,成为公司成功转型的重要标志。

  3、本项目能够利用公司所引进的美国SES公司先进、清洁煤气化SGT技术,以经济并清洁的方式将包括劣质煤在内的煤炭原料转化为合成气体,既满足用户的煤制气要求,又能够为客户提供更清洁的高价值能源,对解决当前雾霾等环境问题、更好地发展节能型循环经济、加快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相对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本合同制造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材料价格波动、交期延误、付款迟延等风险,从而影响公司收入的确认和利润水平,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氧化铝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项目自备煤气站工程商务合同》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24日

  证券代码:002495 证券简称:佳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2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银行理财产品

  到期收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2014年8月26日召开的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万元购买了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利得盈2014年12月第17期人民币保本理财产品,该产品投资起始日为2014年12月25日,投资到期日为2015年3月20日,投资期限85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30%。

  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2月2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该笔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已于2015年3月20日到账,公司已全部收回本金及收益,共计获得理财投资收益20.0274万元。

  特此公告。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大连港 公告编号:临2015-013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4年4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亿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到期后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详见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20)。

  截止2015年3月20日,公司已按承诺将实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4亿元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已将上述归还事项及时通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保荐代表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既提高了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又为公司节约了财务费用。

  特此公告。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2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2015年1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月16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了以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变更具体内容如下:

  变更前经营范围:制图纸、IC卡读写机具、电子信息设备及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及产品的开发、制造,承接各类信息系统集成工程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磁卡、IC卡、电子标签、票证、票据、电脑票据、磁卡存折、密码信封的印刷、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在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经营范围:智能卡、磁条卡、票证、票据、密码信封、智能标签、智能终端、商用密码产品及其相关系统软件、读写机具的研发、生产、销售、检测、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网络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移动支付、物联网、网络信息安全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及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半导体模块封装生产、检测及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董事、章程备案,其他内容未变更。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837 股票简称:海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5-0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4年短期公司债券

  (第二期)兑付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发行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短期公司债券"),本期短期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5亿元,票面利率为5.85%(详见2014年12月23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结果的公告》)。

  2015年3月23日,本公司兑付完成本期短期公司债券本息共计人民币2,536,062,500.00元。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5-0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

  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通知》(银发【2015】77号)。根据该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本公司待偿还短期融资券的最高余额为人民币200亿元,有效期一年,本公司可在有效期内自主发行短期融资券。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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