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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2015-03-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1 重要提示 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39号文《关于核准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于2012年12月17日至2012年12月24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期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安永华明(2012)验字第60971571_B12号验资报告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26日生效。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26日17:0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决议生效的公告详见刊登在2015年1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huaan.com.cn)上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本基金从2015年1月29日起进入清算期,由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月29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 基金产品概况
§3 基金运作情况概述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39号文《关于核准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于2012年12月17日至2012年12月24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期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安永华明(2012)验字第60971571_B12号验资报告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26日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965,249,376.25份基金份额。自2012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28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正常运作。 为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26日17:0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从2015年1月29日起进入清算期。 §4 财务报告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1月28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财务报告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注册会计师边卓群、濮晓达签字出具了安永华明安永华明(2015)专字第60971571_B0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基金财产分配 5.1 清算费用 按照《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规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5.2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于2015年2月4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17,827,479.82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起始日2015年1月29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2015年2月3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截至2015年2月4日止,经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确认,本基金托管账户银行存款余额共人民币18,028,356.70元,其中人民币199,985.00元系基金管理人代垫的2014年12月21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止期间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的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利息及下月代垫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资金以及垫付资金到帐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清算期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清偿完毕之后所产生的其他任何费用亦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银行存款应收利息和结算备付金利息,以及清算期间的银行划付手续费均为预计金额,可能与实际发生或支付金额存在差异,支付时以银行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清算过程中各项利息及费用与实际结算金额的尾差由管理人承担。 若本基金后续清算,出现账面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相关负债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于收到基金托管人通知后当日内将款项补足。 5.3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6 备查文件 6.1 备查文件目录 1、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1月28日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 2、《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6.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并登载于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站http://www.huaan.com.cn。 6.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站查阅,或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华安7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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