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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A 600806 /H300 证券简称:昆明机床 编号:临2015-021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正在筹划与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3月4日起停牌;根据工作进展,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3月11日起继续停牌。后经与有关各方初步论证和协商,沈机集团拟进行与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3月18日起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沈机集团通知停牌期间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各项工作。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仍在继续筹划中,还没有需要披露的进展情况,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有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806 证券简称:昆明机床 公告编号:2015-022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3月3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云南省昆明市茨坝路23号本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公司股东代表、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相关的中介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代表及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出席了现场会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人; 其他董事因公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 其他监事因公请假。 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董事会秘书罗涛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因公请假。 (六)计票、监票情况 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王长友律师及本公司A股股东代表邵里先生获聘为本次股东大会计票人;公司监事周国兴先生、公司核数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聘为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 附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工作范围:本公司的投票结果须由执业会计师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工作只限于应本公司要求执行的若干程序,以确定本公司编制的投票结果概要是否与由本公司收集并向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的投票表格相符。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此执行的工作并不构成按照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核数准则》、《香港审阅准则》或《香港其它鉴证业务准则》进行的审计鉴证工作,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不会针对与法律解释或投票权有关的事宜作出任何审计鉴证方面的意见或提供咨询。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提前批准调整杨林数控重型精密机床制造及铸造基地第二期第一阶段重型铸造车间投建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提请批准金晓峰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于本通告日期: (i)金晓峰担任本公司付总经理; (ii)金晓峰先生未拥有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任何股份(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定义)权益或淡仓; (iii)金晓峰先生在过去三年未在其他公众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且概无任何有关金先生之事宜须提呈股东注意的事项,亦无任何其他事宜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条(h)至(v)段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和毕、王长友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3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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