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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0 证券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5-026TitlePh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4-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7号文核准,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298,719,771股,每股发行价格7.03元,募集资金总额2,099,999,990.13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2,057,501,270.54元。

截至2015年3月20日,该项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健验字(2015)7-2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与实施募投项目的项目公司合称“甲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三家项目公司醴陵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醴陵新华联”)、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银川新华联”)及北京新华联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新华联伟业”)、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媒体村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银川分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 (以下三家银行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元

帐户名开户行账号账户金额(元)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北京媒体村支行71157101826000241922,060,099,990.31
醴陵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1157101826000243340.00
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银川分行75801101826001685020.00
北京新华联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北京东单支行1100601940180101459260.00

注1:尚未扣除律师费、会计师费、股权登记费、印花税等发行费用;

注2:“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的三方监管协议已完成签署,详见2015-023号公告。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账户开设情况

醴陵新华联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媒体村支行开设专项账户:7115710182600024334,截至2015年3月24日,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该专户仅用于醴陵新华联实施的“湖南醴陵市马放塘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银川新华联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银川分行开设专项账户:7580110182600168502,截至2015年3月24日,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该专户仅用于银川新华联实施的“宁夏银川火车站棚户区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新华联伟业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开设专项账户:110060194018010145926,截至2015年3月24日,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该专户仅用于新华联伟业实施的“北京平谷区马坊镇B05-01、B05-02居住及社会停车场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阳、高贵雄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6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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