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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系列)

2015-04-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0307 股票简称:酒钢宏兴 公告编号: 2015-009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5年4月8日,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股东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减持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工银瑞信-工银瑞投大宗交易1号资产管理在2015年3月24日至4月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13,167,7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0%。

  本次权益变动后,工银瑞信-工银瑞投大宗交易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38,432,2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40%。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9日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酒钢宏兴

  股票代码: 600307

  信息披露义务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5 年 4 月 7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工银瑞信-工银瑞投大宗交易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工银瑞投大宗1号专户”)在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工银瑞投大宗1号专户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本公司

  酒钢宏兴 指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减持酒钢宏兴股票的行为

  本报告书 指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3、 法人代表:郭特华

  4、 注册资本:2 亿

  5、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10000450223235

  6、 企业类型:

  7、 经营范围:

  8、 经营期限:

  9、 税务登记号:

  10、主要股东:

  11、通讯地址:

  12、联系电话:

  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不定期

  11010171785630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8层, 100033

  010-6658333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

  三、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持有本公司 80%的股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42%的股份,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的国有独资公司。直接控股参股金融机构包括六家商业银行、四家证券公司、两家保险公司和四家其他机构。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工银瑞信-工银瑞投大宗交易1号资产管理计划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工银瑞信-工银瑞投大宗交易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委托资产,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卖出酒钢宏兴总股本5%的股权,其目的是获取股票增值收益,为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带来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对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继续减持酒钢宏兴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工银瑞信-工银瑞投大宗交易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酒钢宏兴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51,600,000股,占酒钢宏兴总股本的比例为 10.40%。2015年3月24日至4月7日,工银瑞信-工银瑞投大宗交易1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酒钢宏兴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13,167,794股,占酒钢宏兴总股本的比例为5.00%。本次权益变动后,工银瑞信-工银瑞投大宗交易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酒钢宏兴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38,432,206股,占酒钢宏兴总股本的比例为 5.40%。

  二、本次权益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工银瑞信-工银瑞投大宗交易1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卖出酒钢宏兴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成交313,167,794股,占酒钢宏兴总股本的比例为5.00%。

  具体如下表所示:

  ■

  ■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酒钢宏兴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酒钢宏兴之间的其他安排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工银瑞信-工银瑞投大宗交易1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14年8月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买入酒钢宏兴股票,共成交313,167,900股,占酒钢宏兴总股本的比例为5.00%;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工银瑞信-工银瑞投大宗交易1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14年8月1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买入酒钢宏兴股票,共成交313,167,900股,占酒钢宏兴总股本的比例为5.00%;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工银瑞信-工银瑞投大宗交易1号资产管理计划于2014年8月1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买入酒钢宏兴股票,共成交25,264,200股,占酒钢宏兴总股本的比例为0.40%;三次共买入651,600,000股,占酒钢宏兴总股本的比例为10.40%。不排除工银瑞投大宗1号专户与酒钢宏兴之间在未来存在其他交易安排的可能性。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酒钢宏兴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工银瑞信-工银瑞投大宗交易1号资产管理计划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其他买卖酒钢宏兴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宜

  本公司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容易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郭特华

  签署日期:2015 年4月7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二、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附表一

  ■

  ■

  是否已得到批 是□ 否 □

  准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

  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

  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郭特华

  日期:2015 年4 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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