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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的公告 2015-04-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致: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除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袁友伦、宋小青、徐香骥、端木歧、朱新明、张蕴奇、赵新路、林鸥、黄南、张立真、张萌、李毅、王智、冯学东、霍东、朱擎、吴龙勇、邬江、袁泉、毕崇刚、栗新宏)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拟将其所持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市之光")30%的股权转让予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伦公司")事项,宏达新材于2015 年 3 月 18 日,向城市之光其他股东按城市之光公司地址发出了《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的通知书》(以下简称"《转让股权通知书》")及 2015 年 3 月 26 日向城市之光其他股东按城市之光公司地址发出《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通知书的函》(以下简称"《股权通知书的函》"),上述《转让股权通知书》、《股权通知书的函》载明如下内容:"宏达新材拟将持有的 30%股权转让伟伦公司,转让价格为不低于从袁友伦受让该股权时的价格,即 3.2298 亿元。请在 4 月 18 日前予以书面答复,确定是否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和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和城市之光《章程》的相关规定,您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和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不同意,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宏达新材拟将所持城市之光30%股权转让给伟伦公司事项亦于2015年4月8日以《关于转让城市之光3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1)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截至目前,宏达新材发出的上述《转让股权通知书》、《股权通知书的函》中有部分人员(吴龙勇、张蕴奇、霍东、邬江、朱擎、栗新宏、毕崇刚、袁泉、朱新明)以 "原址查无此人,本人已离职"或"本人已离职"为由将2015 年 3 月 18 日或2015 年 3 月 26 日文件退回,为充分保障城市之光相关股东的权益,宏达新材特再发出本公告,敬请城市之光相关股东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是否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和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同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回复地址为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邮编:212200,收件人:丁宁,电话:13952976832。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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