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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1896 股票简称:豫能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5-21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4-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 特别提示: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至4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15:00 至2015年4月14日15:00。 (二)召开地点:郑州市农业路东41号投资大厦B座12层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郑晓彬董事长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共计3人,代表股份543,018,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9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519,511,4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3,507,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9%。 (八)出席会议的还有:董事长郑晓彬,董事宋和平、王晓林,独立董事董鹏、刘汴生、申香华,监事会主席王锐,监事张静、任宏、崔健,总会计师王崇香,董事会秘书王璞,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冯彦琴。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43,018,82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和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507,38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43,018,82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和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507,38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43,018,82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和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507,38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43,018,82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和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507,38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201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70,360,063.50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未分配利润分别为-750,819,882.28元、-870,876,462.14元。鉴于报告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董事会建议2014年度本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543,018,82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和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507,38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会议决定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与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1年,财务报表审计费和内部控制审计费分别为35万元和2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543,018,824股,反对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和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507,38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本次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董鹏、刘汴生、申香华的2014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东、冯彦琴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议案的提出方式和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文件汇编; 2.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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