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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凯迪电力 股票代码:000939 公告编号:2015-21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或者否决议案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集情况

  2015年3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2015年4月15日下午15:00时

  2、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7日

  3、召开地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迪大厦708会议室

  4、召开及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李林芝女士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是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五十会议的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15年4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2015 年4 月7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现场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名,持有公司289,371,168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8%。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4名,持有公司57,336,57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82%。

  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凯迪电力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346,706,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99.99%,反对0股,弃权900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股份268,763,7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943,07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2. 审议通过了《凯迪电力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46,683,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99.99%,反对23,476股,弃权900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股份268,763,7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919,59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7%;反对23,47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3. 审议通过了《凯迪电力2014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346,706,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99.99%,反对0股,弃权900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股份268,763,7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943,07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4. 审议通过了《凯迪电力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346,706,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99.99%,反对0股,弃权900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股份268,763,7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943,07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5. 审议通过了《凯迪电力2015年度财务预算》

  同意346,706,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99.99%,反对0股,弃权900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股份268,763,7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943,07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6.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授权法定代表人决定公司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授信的议案》

  同意346,706,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99.99%,反对900股,弃权0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股份268,763,7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943,07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90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凯迪电力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408,600万元担保额度议案》

  同意346,706,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99.99%,反对0股,弃权900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股份268,763,7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943,07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8. 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凯迪电力电力上网收费权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计划的议案》

  同意346,706,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99.99%,反对0股,弃权900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股份268,763,7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943,07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9. 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供应生物质燃料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77,943,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99.99%,反对0股,弃权900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943,07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2015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346,706,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99.99%,反对0股,弃权900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股份268,763,7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943,07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补充审计报告及备考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77,943,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99.99%,反对0股,弃权900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943,07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回避了上述第(9)(11)项的表决。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晓彤 舒知堂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5年 3月26日和 2015年 4月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签到表、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表决票等会议文件;

  3、载有到会董事签字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015年4月16日

  

  关于武汉凯迪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受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列席了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5年3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4月15日下午15:00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迪大厦708会议室如期举行。

  提请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是:

  1.审议《凯迪电力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独立董事与会述职;

  2.审议《凯迪电力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凯迪电力2014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4.审议《凯迪电力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凯迪电力2015年度财务预算》;

  6.审议《关于2015年度授权法定代表人决定公司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授信的议案》;

  7.审议《关于2015年度凯迪电力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408,600万元担保额度议案》;

  8.审议《关于设立凯迪电力电力上网收费权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计划的议案》;

  9.审议《关于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供应生物质燃料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2015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11.审议《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补充审计报告及备考审计报告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和事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15年4月7日(星期二)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2015 年4 月7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现场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名,持有公司289,371,168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8%。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4名,持有公司57,336,57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82%。

  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林芝女士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凯迪电力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346,706,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99.99%,反对0股,弃权900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股份268,763,7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943,07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2. 审议通过了《凯迪电力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46,683,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99.99%,反对23,476股,弃权900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股份268,763,7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919,59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23,47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3. 审议通过了《凯迪电力2014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346,706,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99.99%,反对0股,弃权900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股份268,763,7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943,07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4. 审议通过了《凯迪电力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346,706,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99.99%,反对0股,弃权900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股份268,763,7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943,07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5. 审议通过了《凯迪电力2015年度财务预算》

  同意346,706,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99.99%,反对0股,弃权900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股份268,763,7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943,07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6.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授权法定代表人决定公司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授信的议案》

  同意346,706,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99.99%,反对900股,弃权0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股份268,763,7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943,07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90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凯迪电力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408,600万元担保额度议案》

  同意346,706,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99.99%,反对0股,弃权900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股份268,763,7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943,07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8. 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凯迪电力电力上网收费权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计划的议案》

  同意346,706,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99.99%,反对0股,弃权900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股份268,763,7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943,07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9. 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供应生物质燃料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77,943,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99.99%,反对0股,弃权900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943,07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2015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346,706,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99.99%,反对0股,弃权900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股份268,763,7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943,07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补充审计报告及备考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77,943,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99.99%,反对0股,弃权900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943,07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晓彤

  经办律师:舒知堂

  单位负责人:李洪积

  2015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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