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643 证券简称:烟台万润 公告编号:2015-017 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4-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4、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本公司其他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15日(周三)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周二)-2015年4月15日(周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下午15:00-2015年4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指山路11号公司本部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凤岐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20名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代表股份193,738,1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034%。其中:17名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代表股份138,744,1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2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4,99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808%。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烟台万润: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3,688,18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反对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88,664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70%;反对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烟台万润: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3,688,18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反对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88,664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70%;反对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烟台万润: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3,688,18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反对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88,664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70%;反对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烟台万润: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3,688,18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反对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88,664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70%;反对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烟台万润: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3,688,18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反对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88,664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70%;反对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烟台万润:关于续聘2015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3,688,18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反对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88,664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70%;反对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烟台万润: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3,688,18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反对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88,664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70%;反对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烟台万润:关于董事长2014年度绩效考核及2015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3,688,18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反对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88,664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70%;反对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烟台万润: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2014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2015年度计划的议案》 除关联股东王忠立先生与肖永强先生回避表决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余股东表决结果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8,014,30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4%;反对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88,664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70%;反对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烟台万润: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3,688,18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反对5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88,664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70%;反对50,0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帅天龙律师、李达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04月15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