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代码:2015-010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4-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66号)核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8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80,0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5,628,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864,432,000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于2014年4月7日出具了XYZH/2015NJA10005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以下简称"招商苏州中新""乙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近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丙方")与招商苏州中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2902862010804,截止2015年4月16日,专户余额为86,75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晓东、卞建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