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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一季度报告 2015-04-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孙伟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玲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国友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报告期内自然人股东高勇,进行约定赎回初始交易,所涉股份数量13,800,000股,占总股本的1.66%。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董事长:孙伟挺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42 证券简称:华孚色纺 公告编号:2015-020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增、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19日-4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9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4楼会议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6,673,1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2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476,283,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7.1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38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5%。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2人,参加网络投票的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217,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5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伟挺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现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6,673,1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6,673,1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6,673,1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6,673,1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76,673,1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4年度,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实现合并净利润为167,121,164.56元,其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合并净利润168,469,305.68元;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393,828,950.73元;资本公积金余额为1,002,631,688.34元;母公司本年度累计可供分配利润302,343,786.54元。 综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全体股东长期利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董事会决定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3,299.2573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7,492,844.03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两个月内实施上述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76,673,1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217,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控股股东—华孚控股有限公司(持有353,769,000股)回避表决该议案;关联股东—安徽飞亚纺织有限公司(持有76,737,360股)回避表决该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市华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41,949,000股)回避表决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17,7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关于2015年度期货套保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6,673,1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为5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固定保本型理财产品,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实施该理财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476,673,1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476,673,1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公司章程》详见2015年3月3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11、《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借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持续生产经营与技术改造项目的需要,预计公司2015年需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开具信用证、票据贴现等形式的融资。为确保资金需求,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和总裁在授信额度内申请授信事宜,并同意其在借款行或新增银行间可以调剂使用,授权期限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476,673,1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到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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