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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201版) 以2014年末总股本105.6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2.5元人民币(含税),计人民币26.4亿元(含税),并派送红股2股,计人民币21.12亿元(含税),合计分配47.52亿元。 独立董事认为,本行董事会制定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保持了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注重平衡公司长期发展和股东短期利益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并能保证公司 2015年资本充足率满足中国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四、通过《关于聘请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2015年度审计师,年度财务审计费用480万元人民币,内控审计费用120万元人民币。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董意见:同意。 表决结果:1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7日 附件1: 杜志红女士、胡坚女士简历 本行行长助理、首席财务官,于1996年1月加入本行。杜女士于2005年7月至今担任本行行长助理,2006年7月至今兼任本行首席财务官,2005年3月至2007年3月担任本行营业部总经理,1998年4月至2005年3月历任本行财会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之前,杜女士于1980年10月至1995年12月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从事会计工作。杜女士为经济师,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在职研究生,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胡坚女士,1957年5月出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经济学总会常务理事,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才研究会金融人才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北京市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北京市政协常委,无党派人士。1982年2月获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1984年12月获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1991年8月-1992年5月,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访问学者,2005年3月,日本中央大学(金融学)博士。1998年至今,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其中,2009年4月至今,澳门理工学院兼职教授。 附件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满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的相关监管要求,本行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本行于2014年12月30日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进行修订。 修订后条款如下: “第四十二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并事前书面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承担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第八十八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以下事项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且不能以书面传签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一) 利润分配或股息政策的变动方案; (二)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 (十三) 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认为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的其它事项。”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5年第2次会议于2015年4月27日在北京召开。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9名,实际到会监事9名。会议由强新监事长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及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2014年度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通过《2014年度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通过《关于提名闻健明先生为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闻健明先生为监事候选人。任期为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开始计算。闻健明先生简历见附件。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通过《2014年度经营情况和2015年度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通过《北京银行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会议认为: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本次监事会之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通过《北京银行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议认为: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本次监事会之前,未发现参与季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通过《北京银行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通过《北京银行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以2014年末总股本105.6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2.5元人民币(含税),计人民币26.4亿元(含税),并派送红股2股,计人民币21.12亿元(含税),合计分配47.52亿元。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4月27日 附件: 闻健明先生简历 闻健明先生,1961年出生,硕士学历。1992年至今担任力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世联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力勤(天津)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沈阳朗勤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年至今担任北京浙江企业商会常务副会长。之前,闻健明先生与1988年至1992年任交通部中海公司副总经理。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5年4月27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授予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及下属企业授信额度141.47亿元(其中企业授信额度121.47亿元,债券包销额度20亿元),额度有效期1年;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国资公司持有本行股份933,355,713股,占本行总股本的8.84%,是本行第二大股东。国资公司是本行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对国资公司授信金额141.47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董事会审批,并报股东大会进行最终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国资公司2001年4月25日成立,是专门从事国有资产产权经营和资本运作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金50亿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所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的权利,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资公司投资主要领域为城市功能区开发、环保新能源领域、科技和现代制造业、金融服务业以及文化创意板块,投资企业包括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 根据未经审计的2014年12月财务快报数据,国资公司资产总额为849亿元,负债498亿元,资产负债率为58.8%。201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4.87亿元,投资收益25.79亿元,净利润20.01亿元。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国资公司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本行同类产品定价相关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行向国资公司授信,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授信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北京银行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本行《公司章程》、《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但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明显风险,建议管理层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5年4月27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对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授予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集团”)及下属企业授信额度112.51亿元,(其中企业授信额度91.76亿元,债券包销额度20亿元,同业额度0.75亿元 ),额度有效期1年;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行董事张杰为恒天集团董事长,恒天集团是本行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对恒天集团授信112.51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关联交易委员会、董事会审批,并报股东大会进行最终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恒天集团是隶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国有独资大型企业集团,也是唯一一家以纺织机械制造与供应、纺织原料贸易为主业的大型中央企业,注册资本325,721万元,截至2014年末拥有二级子公司22家,三级以上全资及控股企业100家,分布在国内20多个省、市、自治区及境外近20个国家和地区。 恒天集团综合实力在国内纺织机械行业处于领先地位,是全球品种最全、规模最大的纺机企业。2014年居中国企业500强第267位,比2013年提高11位,居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第130位,比2013年提高10位。 根据未经审计的2014年12月财务快报数据,恒天集团企业资产总额为596亿元,负债415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0%。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401亿元,利润总额29亿元,同比增长78.18%,净利润19.55亿,同比增长137%。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恒天集团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本行同类产品定价相关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行向恒天集团授信,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授信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北京银行与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本行《公司章程》、《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但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明显风险,建议管理层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1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5年4月27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授予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集团)及下属企业授信额度164.6亿元(其中企业授信额度119.6亿元,债券包销额度40亿元,同业授信额度5亿元),额度有效期1年;自本行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京能集团持有本行股份535,978,44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5.08%,是本行第三大股东。京能集团是本行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对京能集团授信164.6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构成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董事会审批,并报股东大会进行最终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京能集团成立于2004年12月,注册资金200亿元,是北京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2014年12月28日,根据北京市国资委的安排,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入京能集团。 京能集团是一家以电力能源为主业的多元业务投资集团公司,是北京市电力能源建设的投融资主体,是北京市热电供应的最重要企业,有力保障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能源需求。 根据未经审计的2014年6月末财务报告数据,京能集团资产总额为1535亿元,净资产547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4.35%。上半年销售收入160.78亿元,利润36.11亿元。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京能集团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本行同类产品定价相关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行向京能集团授信,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授信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北京银行与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本行《公司章程》、《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但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明显风险,建议管理层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15-01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5月20日9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银行桃峪口培训中心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20日 至2015年5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注:议案十六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为听取事项,不需表决。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分别经本行2014年8月8日董事会、2015年4月27日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及后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10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7,9,12,13,14,1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13,1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办法: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应持①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单位证明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②证券账户卡、③授权委托书和④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东应持①本人身份证和②证券账户卡;个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应持①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②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和③委托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传真方式或亲自送达方式进行登记。 (二)登记时间: 2015年5月13日(星期三)--5月14日(星期四) 上午9:30 - 11:30,下午2:30 - 4:30 (三)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北京银行大厦一层东侧营业厅。 六、 其他事项 1、本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100033 联 系 人:张先生,章女士 联系电话:(010) 66223817,66223830,66223826 联系传真:(010) 66223833 2、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往返交通、食宿及其它有关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网络投票流程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5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注:《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上述格式自制均为有效。
附件2:网络投票流程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投票日期:2015年5月20日 一、投票流程 1、投票代码 ■ 2、表决方法 (1)一次性表决方法 如果股东一次性表决所有表决事项,则表决方法如下表所示: ■ (2)分项表决方法 如果股东依次表决所有的表决事项,则表决方法如下表所示: ■ 3、表决意见 ■ 二、投票举例 1、如果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表决事项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99.00元”,申报股数填写“1股”,应申报如下: ■ 2、如果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进行逐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议案《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 3、如果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进行逐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议案《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 4、如果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进行逐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议案《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 三、投票注意事项 1、考虑到所需表决的表决事项较多,若股东需对所有的表决事项表达相同意见,建议直接委托申报价格99.00元进行投票。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表决事项,股东可以根据其意愿决定对表决事项的投票申报顺序。投票申报不得撤单。 2、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股东大会有多项表决事项时,股东仅对某项或某几项表决事项进行网络投票的,即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投票或投票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弃权计算。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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