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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0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含税)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0.14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135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为人民币0.135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5日 ● 除息日:2015年5月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福达股份")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5年4月20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19号)刊登于2015年4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 2、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5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具体方案: 以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3,35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6,502.5万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2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3)对于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5元。如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15元(含税)。 三、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5日 2、除息日:2015年5月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6日 四、分配对象 截至2015年5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限售股股东(49名)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773-3681001 传真:0773-3681002 联系地址:桂林市西城经济开发区秧塘工业园秧十八路东侧 邮政编码:541199 七、备查文件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临2015-21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证券事务代表牛丽娟女士提交的辞职报告。牛丽娟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职后将继续担任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该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对牛丽娟女士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由衷的感谢!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尽快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相关人员担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09 股票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5-060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规模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于2015年1月28日审核通过了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申请。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公司就本期债券发行规模进行如下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4.7亿元。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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